胡翠华、余刚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胡翠华,女,195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口区。
被申请人:余刚,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口区。
代理人:胡正华,男,195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口区。
申请人胡翠华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余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胡翠华系被申请人余刚之母,因其需办理相关事宜,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余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查,被申请人患有精神发育迟滞(重度),经本院委托,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武精司鉴字[2018]第0520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余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胡翠华为余刚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