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4 0:00:00

胡翠华、余刚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胡翠华,女,195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口区。

被申请人:余刚,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口区。

审理经过

代理人:胡正华,男,195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口区。

申请人胡翠华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余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胡翠华系被申请人余刚之母,因其需办理相关事宜,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余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查,被申请人患有精神发育迟滞(重度),经本院委托,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武精司鉴字[2018]第0520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余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胡翠华为余刚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玉毅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