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国娇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郑国娇,女,汉族,1965年4月18日出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路红,进贤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郑国娇要求宣告吴会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吴会琴,女,汉族,1984年7月2日出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
指定代理人:吴宝明(系被申请人弟弟),汉族,1988年8月26日出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
申请人郑国娇诉称:被申请人吴会琴与申请人郑国娇系母女关系,2013年开始,被申请人精神出现异常,问话不答,反应不协调,病情每况愈下,至今还在医院治疗。根据江西省精神病院诊断:被申请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生活不能自理,已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现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吴会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吴会琴与申请人郑国娇系母女关系,2013年开始,被申请人精神出现异常,问话不答,反应不协调,现在江西省精神病院治疗。根据江西省精神病院诊断:被申请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生活不能自理,已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郑国娇提交的江西省精神病院疾病证明、出院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吴会琴目前的症状符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构成要件,故申请人郑国娇的申请,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员徐文忠
法官助理:詹巍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章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