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3 0:00:00

陆渝民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陆渝民,男,1952年6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谢骞,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陆渝民要求宣告陈玉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陆渝民述称,被申请人:陈玉英,女,1932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环镇北路XXX弄XXX号XXX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27日经上海市同济医院专断为脑萎缩等多种疾病。现申请人陆渝民向本院申请宣告陈玉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担任陈玉英的监护人。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陆渝民与被申请人陈玉英(女,1932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环镇北路XXX弄XXX号XXX室)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陈玉英与其丈夫陆懋绩(2010年1月22日报死亡)共生育四个儿子,先后为陆渝民、陆渝新、陆渝华、陆渝曙(1991年5月22日报死亡)。经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陈玉英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审理中,陆渝新、陆渝华对于由申请人陆渝民担任被申请人陈玉英的监护人无异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陈玉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陆渝民为陈玉英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松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