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义中、张佩文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陶义中,男,1933年5月29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申请人:张佩文,女,1934年10月14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
代理人陶颂南,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住天津市北辰区?
申请人陶义中申请认定张佩文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陶义中称,我与张佩文系夫妻关系,我是张佩文的配偶,我与张佩文只有一个儿子即陶颂南。张佩文现患有脑梗死等疾病,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不能行使享有的民事权利。根据张佩文的实际病情,陶颂南同意由我作为申请人申请认定张佩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法院指定我作为张佩文的监护人。故我诉至法院,申请认定张佩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请求法院指定我为张佩文的监护人。
陶颂南称,张佩文现患有脑梗死等疾病,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同意陶义中作为申请人申请认定张佩文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意法院指定陶义中为张佩文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张佩文,女,1934年10月14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人陶义中与被申请人张佩文系配偶关系。张佩文患有脑梗死等疾病。经申请人陶义中申请,本院委托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张佩文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8年5月16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张佩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院认为,经鉴定,被申请人张佩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陶义中的申请具有事实根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佩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陶义中为张佩文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江学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