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天津市/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1 0:00:00

刘刚系王晓欣之子、王晓欣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刚系王晓欣之子,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申请人:王晓欣女,194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审理经过

代理人:王培系王晓欣之女,女,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申请人刘刚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晓欣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刘刚称,王晓欣于2009年因急性脑出血脑,导致精神恍惚,失语,右侧肢体瘫痪。2018年3月1日,王晓欣复发脑出血,左侧肢体瘫痪,目前全身瘫痪卧床,不能说话,不能自主进食。生活不能自理,无法处理日常事务,且不能表达自己真实意思。现考虑其生活就医及财产管理问题,为更好维护王晓欣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晓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刘刚作为其监护人。

王晓欣未到庭,亦未发表意见。

王培称,同意申请请求,事实和理由属实。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王晓欣,女,194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王晓欣育有两名子女,长子刘刚,长女王培。

本案审理中,需要王晓欣的亲属担任代理人,刘刚推荐王培作为王晓欣的代理人,王培亦表示同意,故王培作为王晓欣的代理人参加本案审理。

经本院委托,2018年5月10日,天津市安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出具津安定[2018]精神病鉴字第177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意识清晰,定向力错误,不完全性失语,问话无法对答,常回答‘不知道’,情感脆弱,强制性哭泣,认知功能全面受损,个人生活无法自理,需家人照料。据《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的标准,被鉴定人的目前鉴定诊断为:血管性痴呆。”根据上述诊断,鉴定人分析说明,王晓欣由于疾病导致无法与外界进行有效沟通,不能表达自身的真实意愿,不能对客观事物做出正确合理的判断,无法完整地认识和理解自身行为的意义与后果。因此,王晓欣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对王晓欣目前的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晓欣由于受到疾病的影响,对自己的诉求和意愿表达有困难,不能辨认自己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不能作出完整、正确的意思表达,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据天津市安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能够确认王晓欣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晓欣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人保护其合法权益。刘刚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王晓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亦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任监护人的范畴,刘刚表示其具备照顾和管理王晓欣的能力,愿意照顾和管理王晓欣,且王晓欣的女儿王培亦同意刘刚作为王晓欣的监护人,故刘刚的申请应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王晓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指定刘刚为王晓欣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王园媛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