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佘琳要求认定财产无主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佘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安邦、胡利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佘琳向本院提出申请:依法认定刘振华()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折帐号:18×××5*)上的存款人民币43009.25元(2016年12月21日止)。于2018年3月21日又重新查询了该账户,余额为43172.58元和位于沙市区××楼××号【荆州房权证字第××号、荆州国用(2014)笫1020201065号】的房屋无主,并判归申请人佘琳全部所有。事实和理由:刘振华之姐刘振英、孙亚u及申请人之母邓淑珍于解放前结拜为姐妹关系,依次被晚辈称为大爹、二爹、三爹。刘振华是刘振英的胞弟,因与前述三姐妹共同居住登记在××英名下××沙市区××号房屋,长期一起生活,而被晚辈称之为幺爹。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邓淑珍结婚后另处居住,但仍与结拜姐妹及刘振华一直保持密切联系。因刘振英、孙亚u及刘振华终身未婚,无子女,亦无任何其他亲属,申请人自幼得到母亲邓淑珍教育:大爹、二爹、幺爹都孤身一人,将来他们的生老病死皆需由你尽心尽力照料。随着长辈年老,申请人逐渐兑现对母亲的承诺,承担起照顾该三人的重任,尤其是申请人婚后30多年,更是举全家之力照顾。孙亚u、孙振英分别于1992年4月2日、7月7日逝世,她们的丧事均由申请人一手操办。刘振华为感谢申请人对刘振英的帮助,将其从刘振英处继承的新民街6号拆迁安置分配的房屋赠与申请人,刘振华则搬到其单位分配的位于沙市区××楼××号房屋居住。在刘振华退休后的20多年里,申请人对其悉心照料、无微不至,若是生病住院,更是全程陪同护理。2016年9月1日,刘振华因病逝世,其丧葬事宜皆由申请人一家操持。黄家塘社区居委会、刘振华生前工作的单位及同事和刘振华的主治医师,都能证明申请人对刘振华多年的扶养。现刘振华去世,留有位于沙市区××楼××号房屋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余额遗产无人继承,属无主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之规定,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刘振华生前的生活完全由申请人扶养照料,申请人依法有权取得该遗产。故诉至人民法院。
申请人佘琳,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一、申请人和刘振华的身份证据2份
1-1、佘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申请人身份情况。
2-1、刘振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刘振华身份情况。
二、认定无主财产证据2份,证明刘振华已死亡,无任何其他社会关系。
2-1、死亡户口注销单、收殓遗体、殡葬火化、墓碑等4份。
2-1、原沙市市公证处公证书(93)沙证字第729号、(93)沙证字第730号。
三、申请人对刘振华的扶养证据4份,证明申请人依法可取得刘振华的遗产。
3-1、黄家塘社区居委会证明1份。
3-2、刘振华生前工作的单位荆州市国瑞商贸有限公司原北京路纺织品公司和同事的证明2份。
3-3、黄家塘医生珍所医生证明1份。
3-4、赠与合同一份。
四、刘振华现有遗产证据2份,证明刘振华的遗产情况。
4-1、位于沙市区××楼××号房屋(荆州房权证沙字第××号、荆州国用(2014)第1020201065号)。
4-2、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8×××5*截止2018年3月21日余额为43172.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