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7 0:00:00

佘琳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佘琳(系刘振华之侄女),女,汉族,1956年5月24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安邦、胡利方,荆州市沙市区安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佘琳要求认定财产无主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佘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安邦、胡利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佘琳向本院提出申请:依法认定刘振华()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折帐号:18×××5*)上的存款人民币43009.25元(2016年12月21日止)。于2018年3月21日又重新查询了该账户,余额为43172.58元和位于沙市区××楼××号【荆州房权证字第××号、荆州国用(2014)笫1020201065号】的房屋无主,并判归申请人佘琳全部所有。事实和理由:刘振华之姐刘振英、孙亚u及申请人之母邓淑珍于解放前结拜为姐妹关系,依次被晚辈称为大爹、二爹、三爹。刘振华是刘振英的胞弟,因与前述三姐妹共同居住登记在××英名下××沙市区××号房屋,长期一起生活,而被晚辈称之为幺爹。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邓淑珍结婚后另处居住,但仍与结拜姐妹及刘振华一直保持密切联系。因刘振英、孙亚u及刘振华终身未婚,无子女,亦无任何其他亲属,申请人自幼得到母亲邓淑珍教育:大爹、二爹、幺爹都孤身一人,将来他们的生老病死皆需由你尽心尽力照料。随着长辈年老,申请人逐渐兑现对母亲的承诺,承担起照顾该三人的重任,尤其是申请人婚后30多年,更是举全家之力照顾。孙亚u、孙振英分别于1992年4月2日、7月7日逝世,她们的丧事均由申请人一手操办。刘振华为感谢申请人对刘振英的帮助,将其从刘振英处继承的新民街6号拆迁安置分配的房屋赠与申请人,刘振华则搬到其单位分配的位于沙市区××楼××号房屋居住。在刘振华退休后的20多年里,申请人对其悉心照料、无微不至,若是生病住院,更是全程陪同护理。2016年9月1日,刘振华因病逝世,其丧葬事宜皆由申请人一家操持。黄家塘社区居委会、刘振华生前工作的单位及同事和刘振华的主治医师,都能证明申请人对刘振华多年的扶养。现刘振华去世,留有位于沙市区××楼××号房屋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余额遗产无人继承,属无主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之规定,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刘振华生前的生活完全由申请人扶养照料,申请人依法有权取得该遗产。故诉至人民法院。

申请人佘琳,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一、申请人和刘振华的身份证据2份

1-1、佘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申请人身份情况。

2-1、刘振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刘振华身份情况。

二、认定无主财产证据2份,证明刘振华已死亡,无任何其他社会关系。

2-1、死亡户口注销单、收殓遗体、殡葬火化、墓碑等4份。

2-1、原沙市市公证处公证书(93)沙证字第729号、(93)沙证字第730号。

三、申请人对刘振华的扶养证据4份,证明申请人依法可取得刘振华的遗产。

3-1、黄家塘社区居委会证明1份。

3-2、刘振华生前工作的单位荆州市国瑞商贸有限公司原北京路纺织品公司和同事的证明2份。

3-3、黄家塘医生珍所医生证明1份。

3-4、赠与合同一份。

四、刘振华现有遗产证据2份,证明刘振华的遗产情况。

4-1、位于沙市区××楼××号房屋(荆州房权证沙字第××号、荆州国用(2014)第1020201065号)。

4-2、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8×××5*截止2018年3月21日余额为43172.58元。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折帐号:18×××5*)上的存款人民币43172.58元(2018年3月21日止)和位于沙市区××楼××号【荆州房权证字第××号、荆州国用(2014)笫1020201065号】的房屋系申请人佘琳之幺爹刘振华(系佘琳之母邓淑珍结拜的弟弟)遗留的财产。刘振华出生于1932年12月16日,于2015年11月26日死亡。刘振华未结婚,无子女。刘振华无兄、弟、妹,其姐姐(未婚)、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刘振华去世,无法定继承人。刘振华生前患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肾性贫血、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脑出血等疾病,一切生活均由申请人佘琳照顾和料理,其死亡后的丧葬事也由申请人佘琳操办,申请人佘琳对刘振华尽了全部扶养义务(荆州市国瑞商贸有限公司、荆州市沙市区中山路街道黄家塘社区居民委员会、证人付某系刘振华的同事及邻居,魏泽望系黄家塘魏医生诊所医生,等均证明属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于2017年4月27日依法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认领该财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公告期满,上述财产无人认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折帐号:18×××5*)上的存款人民币43172.58元(2018年3月21日止)和位于沙市区××楼××号【荆州房权证字第××号、荆州国用(2014)笫1020201065号】的房屋确属无主财产,依法应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因申请人佘琳对原存款所有人刘振华生前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92)民他字第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的规定,鉴于刘振华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等情况,申请人佘琳可以分享刘振华全部遗产。因而,申请人佘琳要求将上述无主财产归其所有,符合法律规定,对此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刘振华(身份证号:)所有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折帐号:18×××5*)上的存款人民币43172.58元(2018年3月21日止)归申请人佘琳所有。

二、刘振华(身份证号:)所有的位于沙市区黄家塘1号1栋1门5楼2号【荆州房权证字第××号、荆州国用(2014)笫1020201065号】的房屋归申请人佘琳所有。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演爱

法官助理文耀霆

人民陪审员郑祖萍

人民陪审员王道翠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