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坐落于绍兴市柯桥区,建筑面积64.43平方米,其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绍房权证柯岩字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绍兴县国用(3-37-0-57)第43709号,上述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登记权利人均为戴汉正。2005年4月26日,戴汉正与申请人潘菊兰签订《安置房卖买协议书》一份,约定戴汉正作价200000元将涉案房屋出卖给潘菊兰,潘菊兰与当月28日将全部房款交付给戴汉正。潘菊兰此后持有了涉案房屋的权属证书,但至今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05年6月10日,戴汉正去世,其无继承人。潘菊兰到房管部门申请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房管部门回复因涉案房屋的原产权人已过世,不能直接办理将戴汉正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在买受人潘菊兰名下的事宜。潘菊兰为此提起本案诉讼。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发出认领财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上述财产无人认领。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潘菊兰提供的拆迁产权调换协议、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安置房卖买协议书、收据、证明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