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9 0:00:00

王金华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金华,女,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金华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王金华称,其叔父王武民,2016年12月19日因醉酒死亡,现唯一的亲人只有申请人一人,请求依法判决,1.叔父王武民的遗产(银行存款)15071.64元以及利息为无主财产;2.指定申请人为该财产的代管人。事实与理由:其叔父王武民,生于1963年4月5日,汉族,生前住四川省三台县,2016年12月19日因醉酒死亡,王武民生前与申请人居住在一起,死后安葬等后事的料理均是王武民唯一的亲人王金华在处理,王武民去世后的遗产(银行存款)15071.64元以及利息,因无法定继承人,应当认定为无主财产,申请人作为唯一亲人应为该财产的代管人。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之叔父王武民,2016年12月19日因醉酒死亡,王武民生前在中国农业银行三台县支行观桥营业所有存款15071.64元;王武民生前与申请人居住在一起,死后其后事均是申请人在处理,现唯一的亲人只有申请人一人,另查明王武民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上述事实,有王武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三台县观桥镇碧波村民委员会证明、(2016)皋高新调字第039号人民调解书、银行查询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在检察日报刊登发出认领上述财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上述财产仍无人认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发出认领公告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其无主财产应当收归相关集体所有,但鉴于王武民生前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未就认定财产无主主张权利,王武民生前与申请人居住在一起,死后安葬等后事均是申请人在处理,作为王武民死亡后唯一的亲人王金华要求为上述财产的代管人,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王武民(身份证号)生前存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台县支行观桥营业所的存款(账号62XXX71)15071.64元以及利息为无主财产;

二、王金华为本判决第一项财产的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黄维平

法官助理朱国敏

二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张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