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金华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王金华称,其叔父王武民,2016年12月19日因醉酒死亡,现唯一的亲人只有申请人一人,请求依法判决,1.叔父王武民的遗产(银行存款)15071.64元以及利息为无主财产;2.指定申请人为该财产的代管人。事实与理由:其叔父王武民,生于1963年4月5日,汉族,生前住四川省三台县,2016年12月19日因醉酒死亡,王武民生前与申请人居住在一起,死后安葬等后事的料理均是王武民唯一的亲人王金华在处理,王武民去世后的遗产(银行存款)15071.64元以及利息,因无法定继承人,应当认定为无主财产,申请人作为唯一亲人应为该财产的代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