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12 0:00:00

上海瑞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瑞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庞建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登荣。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上海瑞虹实业有限公司认定财产无主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瑞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虹公司)称,上海市徐汇区田林三村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田林三村房屋)的所有人胡某1于2016年11月15日去世,胡某1生前系瑞虹公司职工,胡某1为孤寡老人,没有配偶、子女和其他法定继承人,也未留下遗嘱。胡某1于1993年被诊断为抑郁症并丧失行为能力,长期住院治疗直至去世,期间胡某1的一切费用及其他方面的联系均由瑞虹公司负责,瑞虹公司派专人监护,每两周派人至医院探望,在生活上、精神上均对胡某1予以照顾,在胡某1去世后还为其购买墓地办理丧葬事宜,胡某1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医院都为此出具了证明。因瑞虹公司对胡某1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故要求宣告田林三村房屋为无主财产,并要求田林三村房屋归瑞虹公司所有。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胡某1系孤老,其父亲胡某2于1992年3月5日报死亡注销户口,其母亲胡阿月于1992年7月13日报死亡注销户口。胡某1无配偶、子女、兄弟姐妹。胡某1于2016年11月15日死亡。

瑞虹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本公司(上海瑞虹实业有限公司)退休孤老职工胡某1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居住在徐汇区田林三村XXX号XXX室;其本人于1993年被诊断为‘忧郁症’,长期住院治疗直至2016年11月15日去世;因其身下无子女,期间一切费用及其他方面的联系均本公司负责。”胡某1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街道田林三四村居民委员会在该《证明》上盖章。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街道田林三四村居民委员会、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田林街道办事处均曾出具证明,证明胡某1长期居住于精神病院,其无任何直系亲属,由原单位(即瑞虹公司)对其进行日常监护。上海市公安局安康医院、上海市青浦区精神卫生中心都曾出具证明,证明胡某1在住院期间由瑞虹公司定期探望,并由瑞虹公司负担胡某1的一切费用。胡某1死亡后,瑞虹公司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宜并购买了墓地。

上海市徐汇区田林三村XXX号XXX室房屋于2003年6月19日登记权利人为胡某1。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在上述财产所在地及本院电子公告系统发出认领上述财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上述财产无人认领。

另查明,瑞虹公司系上海新长宁(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新长宁(集团)有限公司系上海市长宁区国资委下属国有企业,瑞虹公司的性质亦为国有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发出财产认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应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胡某1生前一直由瑞虹公司监护、照顾,其死亡后由瑞虹公司办理其丧葬事宜并购买墓地,瑞虹公司作为对胡某1尽到较多扶养义务的人可分得其遗产,且瑞虹公司的性质为国有公司,其要求田林三村房屋归其所有,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上海市徐汇区田林三村XXX号XXX室房屋为无主财产,归上海瑞虹实业有限公司所有。

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计13,400元,由上海瑞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何倩

二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武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