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4 0:00:00

广州花好月圆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广州花好月圆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1民终6256、6257号

  上诉人【原审(2017)粤0112民初4273号案被告、4346号案原告】:广州花好月圆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水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婵,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霞,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2017)粤0112民初4273号案原告、4346号案被告】:杨建华。
  上诉人广州花好月圆旅行社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两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2民初4273、4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18年1月4日作出判决:一、广州花好月圆旅行社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杨建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136元;二、驳回杨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广州花好月圆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广州花好月圆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广州花好月圆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上诉的主要理由:虽然上诉人在2017年2月25日后未对被上诉人安排接送工作,但并不意味着上诉人辞退被上诉人,上诉人只是暂停安排被上诉人工作,等待被上诉人回公司妥善解决被投诉事件后再行恢复;原审判决认定双方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各自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根据公平原则,视为上诉人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认识是对上诉人的极其不公平;3、上诉人在一审起诉时提出,被上诉人在未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情况,原审判决并未对此作出认定。
  被上诉人杨建华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各自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原审判决据此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2月25日已实际解除,并无不当。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于2017年5月前往外单位应聘而存在重复劳动关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虽上诉称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广州花好月圆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晓航
审判员  谭健颖
审判员  肖逸思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谢汝华
叶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