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郭家坳街大来井社区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郭家坳街大来井社区。地址:自流井区。
负责人:张道珍,社区党委书记、主任。
申请人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郭家坳街大来井社区(以下简称大来井社区)申请认定黄发祥财产无主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大来井社区提出请求:申请对黄发祥的遗物(位于自流井区.44平方米非成套住宅一套;大1P长虹空调一个;32嫉缡踊一台、单缸洗衣机一台、微波炉一台、双门美菱冰箱一台、现金20400元)为无主财产。事实及理由:黄发祥原系我社区居民,2015年1月15日被他人发现在家中死亡,社区多名工作人员对其遗物进行了清点。此后,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无黄发祥的家属主张继承。
经审理查明:黄发祥(男,1942年8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大来井138号,身份证号为)于2015年1月15日去世。该社区工作人员就黄发祥遗物清点后以清单方式载明:身份证、过期临时身份证、电费缴纳卡、天然气缴纳卡、水费缴费卡、购电卡、印章、养老金领取资格证、户口薄、工商银行存折、中国银行存折(户名为黄发辉)、商业银行存折(户名为黄发辉)、火化证、房屋所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海牌手表一只、双门“美菱”冰箱一台、大1P“长虹”空调一套、32嫉缡踊一台、单缸洗衣机一台、微波炉一台;蓝色瓷罐二个;房屋过户票据三张;钥匙一串;后事安葬票据六张;丧葬费清单两份;现金20400元。2018年1月29日到现场再次核对,其遗留物品:1.电费缴纳卡、天然气缴费卡、水费缴费卡、购电卡、房屋所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由大来井社区交自流井区宝珍井-土地坡地块棚改项目房屋征收办公室保管;2.现金16026.50元[支出的丧葬费85425.50元(票据金额7416元、无票据以清单登记方式支出7829.50元);黄发祥去世后,由大来井社区代为将其房屋出租收入租金10872元],该款现由大来井社区代为保管;3.工商银行账户截止2017年6月21日余额为0.09元;4.上海牌手表(型号7120501)一只、双门“美菱”冰箱(型号BCD-186BRA)一台、“长虹”空调(室内机组型号KFR-32G/DHT1(W1-H)+1、室外机组型号KFR-32W/195A)一台、6.“康佳”液晶电视机(型号LED321597N)一台、洗衣机(型号XP838-2014S)一台、“美的”微波炉(型号EG7KCGW2-NW)一台、蓝色瓷罐(无盖)两个。
另查明:黄发祥未婚,无子女,其父母先于死亡。开户行为自贡银行汇东支行、户名为黄发辉、账号为30XXX29(卡号为00XXX11)的账户,截止2017年12月21日其账户内结余21311.40元,自贡市自流井区社会保险事业局通过身份证号码()向该账户每月支付养老金;开户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路分理处、户名为黄发辉、账号为83XXX17的银行查询结果为该账户不存在。
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在四川法制报上发出认领上述财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上述财产无人认领。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发出财产认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应当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所有。开户于自贡银行的账户名虽为“黄发辉”,但该开户身份证号与本案被申请人的身份证号一致,且从2009年开户后一直连续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1643-1999》对公民身份号码的编码对象系唯一、不变的法定号码的规定,可以认定该存折上的“黄发辉”与被申请人“黄发祥”系同一人,其结余的存款认为无主财产。开户于中国银行的账户已不存在,故该项不认定为无主财产。大来井社区为申请认定财产无主垫付的公告费300元,该费用在黄发祥遗留的现金中予以品迭。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黄发祥的遗产及遗物(附后)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