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6 0:00:00

谢少文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谢少文,男,194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国海、王佳雯,绍兴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谢少文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谢少文向本院申请:请求认定坐落于袍江东昌小区11幢304室房屋为无主财产,并将该房屋判归申请人谢少文所有。事实和理由:2006年10月6日,申请人与徐山寿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约定,徐山寿将其所有的坐落在袍江东昌小区11幢304室房屋及车棚作价184789.9元整体转让给申请人所有。当日,申请人按约付清房款,并接受使用该房屋至今。现房屋更名条件已成就,然出卖人徐山寿已于2009年7月18日死亡且其无法定继承人,无法协助申请人办理涉案房屋的更名登记手续。申请人曾多次到徐山寿所在村委及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涉案房屋的更名登记手续,亦无果。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18日徐山寿与绍兴袍江工业区拆迁事务所签订《房屋拆迁补偿产权调换合同》一份,因拆迁补偿安置所得坐落绍兴袍江东昌公寓11幢二单元304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02.64平方米,其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绍房权袍江字第F000000686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绍市国用(2013)第10345号,上述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登记权利人均为徐山寿。2006年10月6日,徐山寿与申请人谢少文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约定徐山寿将涉案房屋作价184789.9元出卖给申请人谢少文。2007年4月5日开始,申请人已在案涉房屋开通数字电视、电信电话安装等业务,居住并使用案涉房屋。徐山寿于2009年5月29日在绍兴市越城区新斗门居民委员会的见证下,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其已将袍江东昌小区11幢304室转让给申请人谢少文所有,以后该套房屋的三证由购买者拿。其后,徐山寿于2009年7月18日死亡,无婚配,无亲生和领养子女,其生前父母早已亡故,已无兄弟姐妹生存。申请人谢少文此后持有了涉案房屋的权属证书,但因徐山寿已死亡且无法定继承人,无法协助申请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申请人谢少文为此提起本案诉讼。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在《人民日报》发出认领财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上述财产无人认领。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谢少文提供的产权调换合同、房地产买卖契约、自来水费缴款通知单、数字电视用户受理登记表、电信业务受理确认单、承诺书1份、房产证、契证、土地证、证明各1份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房屋的产权原为徐山寿一人所有的事实清楚,可以认定。其于2006年将涉案房屋出卖给申请人谢少文以后,迄今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故从法律意义上讲,申请人谢少文未取得涉案房屋的物权。徐山寿于2009年亡故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均终止,加之徐山寿没有法定继承人,导致涉案房屋的权利归属处于不确定状态,根据申请人谢少文的申请,本院受理本案并发出认领财产公告,现法定公告期间一年已经届满,涉案房屋仍然无人认领。据此,涉案房屋应认定为无主财产。鉴于徐山寿生前已将涉案房屋转让给申请人谢少文,且申请人谢少文在徐山寿亡故以后无人可协助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在此情形下,申请人谢少文要求将涉案房屋判归其所有,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坐落于绍兴袍江东昌公寓11幢二单元304室房屋(建筑面积102.64平方米)为无主财产,归申请人谢少文所有。

本案公告费300元,由申请人谢少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盛跃

代理审判员娄国琴

人民陪审员王汉章

二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郭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