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18日徐山寿与绍兴袍江工业区拆迁事务所签订《房屋拆迁补偿产权调换合同》一份,因拆迁补偿安置所得坐落绍兴袍江东昌公寓11幢二单元304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02.64平方米,其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绍房权袍江字第F000000686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绍市国用(2013)第10345号,上述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登记权利人均为徐山寿。2006年10月6日,徐山寿与申请人谢少文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约定徐山寿将涉案房屋作价184789.9元出卖给申请人谢少文。2007年4月5日开始,申请人已在案涉房屋开通数字电视、电信电话安装等业务,居住并使用案涉房屋。徐山寿于2009年5月29日在绍兴市越城区新斗门居民委员会的见证下,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其已将袍江东昌小区11幢304室转让给申请人谢少文所有,以后该套房屋的三证由购买者拿。其后,徐山寿于2009年7月18日死亡,无婚配,无亲生和领养子女,其生前父母早已亡故,已无兄弟姐妹生存。申请人谢少文此后持有了涉案房屋的权属证书,但因徐山寿已死亡且无法定继承人,无法协助申请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申请人谢少文为此提起本案诉讼。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在《人民日报》发出认领财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上述财产无人认领。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谢少文提供的产权调换合同、房地产买卖契约、自来水费缴款通知单、数字电视用户受理登记表、电信业务受理确认单、承诺书1份、房产证、契证、土地证、证明各1份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