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原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2/20 0:00:00
柯桥区柯岩街道埠头村民委员会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柯桥区柯岩街道埠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埠头村。
代表人:毛金林,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富,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柯桥区柯岩街道埠头村民委员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柯桥区柯岩街道埠头村民委员会称,毛卫星系柯桥区柯岩街道埠头村村民。2016年7月17日,毛卫星因病无人照顾,申请人派员送其到绍兴市柯桥区中医医院急救,7月18日毛卫星被转至绍兴市中心医院,7月19日申请人的负责人到医院看望毛卫星,7月20日傍晚毛卫星因病死亡,7月21日申请人派员将其遗体运回家中办理后事,期间申请人为其支出医疗费、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合计34912.23元。据调查,毛卫星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已早亡,其未婚无子,无兄弟姐妹,没有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其生前也没有留下遗嘱,故申请人依照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认定以下财产无主:毛卫星养老保险账户内个人部分、账号为88×××57的财通证券账户内财产、账号为62×××86及14×××61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财产、账号为10×××60及17014125010110034362的农村信用社(瑞丰银行)账户内财产、账号为60×××28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财产、账号为62×××70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财产、账号为62×××37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财产、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埠头村267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埠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本6000元、U盘一只、手机一只、笔记本电脑一台、现金人民币606元。
经审理查明:毛卫星,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埠头村267号,公民身份号码,于2016年7月20日病亡。毛卫星未婚,无子女,无其他兄弟姐妹,其父亲毛来友于1991年3月28日病亡,其母亲余彩芬于1989年11月12日病亡,其祖父母早年病亡,毛卫星没有法定继承人。2016年12月,经查,毛卫星生前拥有以下财产:一、账号为88×××57的财通证券账户资金余额18.80元;二、账号为62×××86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余额5.27元;三、账号为62×××70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余额289.88元;四、账号为62×××37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余额22.72元;五、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埠头村267号一间两层房屋及相应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登记使用权人为毛来友,图号6-5-7,地号501,用地面积35.72平方米;六、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埠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本6000元;七、U盘一只、手机一只、笔记本电脑一台;八、现金人民币606元;九、毛卫星养老保险账户内个人部分。
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通过信息网络、柯岩街道办事处、柯岩派出所、柯岩街道埠头村委发出认领上述财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上述财产无人认领。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发出财产认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毛卫星生前拥有的银行存款、房产及集体土地使用权、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本、电子产品实物、现金、养老保险账户内个人部分(财产清单附后)为无主财产,收归柯桥区柯岩街道埠头村民委员会所有。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