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0/27 0:00:00
铜陵市铜官区西湖镇新庙村民委员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铜陵市铜官区西湖镇新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西湖镇。
法定代表人:曹江选,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国强,铜陵市铜官区西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铜陵市铜官区西湖镇新庙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庙村委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新庙村委会称,我村委会铺上村民组村民洪家友系孤寡老人,一直由申请人对其进行五保供养,并于2015年10月21日签订了五保供养协议,洪家友去世后,申请人按习俗给予了安葬,但无任何遗嘱和法定继承人,现洪家友遗留存款168225.60元,现依据法律规定,提出申请,请求依法确认洪家友遗留的银行存款系无主财产,并将该无主财产判决归申请人所有。
经审理查明,洪家友,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生前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新庙居委会铺上组34号。公民身份号码。洪家友生前未婚、未留有遗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均先于洪家友去世。2015年10月21日,洪家友与新庙村委会签订供养协议书,约定洪家友由新庙村委会送往西湖镇敬老院集中供养,其去世后,由新庙村委会为其办理丧事,洪家友的财产均归所属村集体所有。2015年11月13日,洪家友因病去世,新庙村委会依约对其进行了安葬。洪家友在徽商银行铜陵狮子山支行遗留有银行存款168225.60元。
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在《铜陵日报》上发出认领上述财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上述财产无人认领。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发出财产认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洪家友在徽商银行铜陵狮子山支行遗留的银行存款168225.60元为无主财产,收归铜陵市铜官区西湖镇新庙村民委员会所有。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