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新建认定财产无主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李新建称:李景周系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全垌社区一组五保困难户,无妻儿,父母早已去世。李景周因病于2016年1月13日去世,其去世后,申请人发现李景周生前在郑州银行马寨工业园区支行有存款13801元。申请人与李景周于1992年9月签订有遗赠抚养协议,约定有申请人负责给李景周养老送终,李景周的宅基地及其他合法财产由李新建继承。从1992年9月之后,李景周一直随李新建居住生活。李景周去世后,李新建为李景周办理了丧葬事宜。故此可知,李新建已经按约定履行了遗赠抚养协议的合同义务。依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李新建理应成为李景周的唯一合法继承人,李景周生前在郑州银行马寨工业园区支行有存款13801元及其利息应归李新建所有。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确认李景周生前在郑州银行马寨工业园区支行有存款13801元及其利息为无主财产;判决李景周生的上述存款及利息归申请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