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0/16 0:00:00

李新建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新建,男,汉族,1966年9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新建认定财产无主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李新建称:李景周系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全垌社区一组五保困难户,无妻儿,父母早已去世。李景周因病于2016年1月13日去世,其去世后,申请人发现李景周生前在郑州银行马寨工业园区支行有存款13801元。申请人与李景周于1992年9月签订有遗赠抚养协议,约定有申请人负责给李景周养老送终,李景周的宅基地及其他合法财产由李新建继承。从1992年9月之后,李景周一直随李新建居住生活。李景周去世后,李新建为李景周办理了丧葬事宜。故此可知,李新建已经按约定履行了遗赠抚养协议的合同义务。依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李新建理应成为李景周的唯一合法继承人,李景周生前在郑州银行马寨工业园区支行有存款13801元及其利息应归李新建所有。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确认李景周生前在郑州银行马寨工业园区支行有存款13801元及其利息为无主财产;判决李景周生的上述存款及利息归申请人所有。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2年9月,申请人与李景周签订养老送终协议,约定:1、李景周同意把宅基地归属与李新建,与别人无关;2、李新建房屋盖成后,有李景周的房;3、李新建给李景周养老送终。协议签订之后,李景周一直随李新建居住生活,直至其去世。李景周去世后,李新建理发现李景周生前在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寨工业园区支行(账号01×××14)有存款13801元,故特提起诉讼,请求本院确认李景周生前在郑州银行马寨工业园区支行有存款13801元及其利息为无主财产并判决归其所有。

本院于2016年10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认领上述财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上述财产无人认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发出财产认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因申请人为李景周养老送终,该财产应归申请人所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李景周在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寨工业园区支行(账号01×××14)的存款13801元及利息为无主财产,归申请人李新建所有。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彦鹏

二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