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陈静辩称:不同意上诉人耿某1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陈静并未虚构和夸大事实,亦未伪造家长签名,联名信的内容均属实,且被上诉人陈静只是向学校和相关部门提交联名信反映情况,并未到上诉人的小区宣传,不构成名誉侵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新世纪中学辩称:不同意上诉人耿某1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陈静在联名信中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且未向社会上散布,该联名信是家长自愿签署的,与学校无关。上诉人的人身自由并未受到侵犯,学校亦未拒绝上诉人入学,2017年5月3日至5月8日上诉人系在家自学,由老师安排作业辅助学习,此是学校与上诉人家长共同商议后决定的。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耿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陈静在上海市长宁区XX路XX弄XX号内,以书面方式张贴致歉公告,公开向耿某1赔礼道歉,为耿某1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确认新世纪中学限制耿某1人身自由,判令新世纪中学在上海市长宁区XX路XX弄XX号内,以书面方式张贴致歉公告,公开向耿某1赔礼道歉,为耿某1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判令陈静、新世纪中学赔偿耿某1精神损失费人民币(币种下同)5,000元;4、判令陈静、新世纪中学向耿某1支付因不能正常参加课堂学习导致的学业损失计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