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9/22 0:00:00

青川县商业联合公司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青川县商业联合公司改制工作领导小组。

法定代表人:朱桂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利民,男,生于1971年01月,住四川省青川县。系青川县商业联合公司改制工作领导小组职工代表。

审理经过

申请人青川县商业联合公司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案,本院于2016年09月0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青川县商业联合公司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称,2008年01月26日,青川县商业联合公司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实施清算的商业联合公司,该公司负责养老的职工陈世智去世。陈世智生前为独居老人,无子女及其他亲人,并且系原公司职工,陈世智生前死后的一切费用均由青川县商业联合公司负担,陈世智生前的财产应当归公司所有,在商业联合公司改制小组成立后,陈世智生前在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应当支付给商业联合公司改制工作领导小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存款人陈世智生于1922年10月,祖藉四川省南充市人,1934年05月10日从四川省南充市迁入四川省青川县,1958年在青川县商业联合公司(原乔庄镇集体商店)工作,1983年退休,于2008年01月26日死亡。陈世智父母已亡,生前未婚,无子女及兄弟姐妹。陈世智生前退休后由青川县商业联合公司供养,2008年01月26日死亡后由青川县商业联合公司出资进行了安葬。陈世智生前在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现更名为四川青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80801xxxxxxx9903,金额4300元;账号880801xxxxxxx0448,金额2240元;账号880801xxxxxxx7633,金额100000元;账号880801xxxxxxx6743,金额22600元;账号880801xxxxxxx3421,金额6370元;账号880801xxxxxxx5421,金额2880元;账号880801xxxxxxx4441,金额6800元;账号880801xxxxxxx1551,金额865元;账号880801xxxxxxx1249,金额790元;账号880801xxxxxxx6033,金额700元;账号880801xxxxxxx9029,金额8000元;账号880801xxxxxxx9045,金额1500元;账号880801xxxxxxx8139,金额23800元;账号880801xxxxxxx7731,金额11370元。共计存单14张,金额192215元。因陈世智无法定继承人,亦未留下遗嘱,故向本院申请要求陈世智在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为无主财产,收归青川县商业联合公司改制工作领导小组所有。

本院于2016年09月22日在四川法制日报发出认领上述财立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上述财产无人认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发出财产认领公告一年满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由国家或者集体所有。青川县商业联合公司成立于1958年,前生为青川县乔庄镇集体商店,1984年03月03日,经青川县人民政府青川府发(1984)46号文件批复成立青川县集体商业联合公司。2006年07月19日,青川县经济和商务局分别以青经商[2006]76号、77号文件,同意青川县商业联合公司改制,并成立青川县商业联合公司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对青川县商业联合公司进行改制工作,原青川县商业联合公司由青川县商业联合公司改制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全面管理。故青川县商业联合公司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继承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组织所有。死者陈世智生前系青川县商业联合公司成员,无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其遗产应当归青川县商业联合公司即死者陈世智生前在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为四川青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应当归青川县商业联合公司改制工作领导小组所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陈世智生前在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现为四川青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80801xxxxxxx9903,金额4300元;账号880801xxxxxxx0448,金额2240元;账号88080xxxxxxx7633,金额100000元;账号880801xxxxxxx6743,金额22600元;账号880801xxxxxxx3421,金额6370元;账号880801xxxxxxx5421,金额2880元;账号880801xxxxxxx4441,金额6800元;账号880801xxxxxxx1551,金额865元;账号880801xxxxxxx1249,金额790元;账号880801xxxxxxx6033,金额700元;账号880801xxxxxxx9029,金额8000元;账号880801xxxxxxx9045,金额1500元;账号880801xxxxxxx8139,金额23800元;账号880801xxxxxxx7731,金额11370元。共计存单14张,金额192215元,为无主财产,收归青川县商业联合公司改制工作领导小组所有。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勇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何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