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4 0:00:00

广州市雅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广州市雅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1民终7065、7066号

  上诉人【原审(2017)粤0106民初8731号案被告、9706号案原告】:广州市雅萱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原广州市雅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齐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勇智,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2017)粤0106民初8731号案原告、9706号案被告】:彭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菲,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雅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8731、9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判决:一、确认彭建华与广州市雅萱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在2004年8月25日至2016年9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广州市雅萱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元,由广州市雅萱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广州市雅萱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或将该案发回重审;二、依法改判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2年2月1日至2016年9月15日;3、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的主要理由:即使认可被上诉人荣誉证书的证据有效,但没有荣誉证书的年度不能认定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工作,上诉人撤回司法鉴定申请,也只是对盖有公章的年度荣誉证书认可,不能据此认定上诉人要对整个案件的证据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上诉人提交的工资流水账单不能证明其从2008年1月18日开始在上诉人处工作,被上诉人2012年2月1日入职后,被派往广东省广晟置业集团站西广场有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故应追加该公司为本案被告。
  被上诉人彭建华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要求追加广东省广晟置业集团站西广场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的问题,因本案争议涉及的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东省广晟置业集团站西广场有限公司并非涉案劳动争议关系主体,故上诉人要求追加该公司为本案被告,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主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2年2月1日至2016年9月15日的问题,因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雅萱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晓航
审判员  谭健颖
审判员  肖逸思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谢汝华
谢爱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