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云南省/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8/28 0:00:00

云南省小龙潭矿务局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云南省小龙潭矿务局。地址:开远市智源路223号。

法定代表人:杨宏,系局长。

审理经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22179220650。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莉蓉,女,1967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开远市,系云南省小龙潭矿务局人力资源部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云南省小龙潭矿务局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省小龙潭矿务局称,请求认定岩羊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景山支行账号为39×××95账户中的存款本息为无主财产。事实和理由:岩羊(男,傣族,1921年3月15日生)系云南省小龙潭矿务局退休职工,没有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姐妹,1985年4月退休后一直租住在云南省小龙潭矿务局机关生活区职工宿舍。岩羊于2009年5月10日自行外出后一直下落不明,云南省小龙潭矿务局于2014年8月7日向开远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岩羊死亡,开远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判决宣告岩羊死亡,岩羊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景山支行账号为39×××95账户中有存款本息(截止2016年7月27日余额为76038.08元)无人继承也无其他受赠人,申请认定该存款本息为无主财产。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岩羊(男,傣族,1921年3月15日生)系云南省小龙潭矿务局退休职工,没有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姐妹,1985年4月退休后一直租住在云南省小龙潭矿务局机关生活区职工宿舍。岩羊于2009年5月10日自行外出后一直下落不明,云南省小龙潭矿务局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宣告岩羊死亡,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判决宣告岩羊死亡,岩羊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景山支行账号为39×××95账户中有存款本息(截止2017年8月28日余额为76269.64元)无人继承也无其他受赠人,申请人云南省小龙潭矿务局向本院申请认定该存款本息为无主财产。

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发出认领上述财产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经届满,上述财产无人认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发出财产认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岩羊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景山支行账号为39×××95账户中的存款本息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马磊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白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