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周某2曾用名赵某1,其父亲赵某某与母亲周某3于1962年1月登记结婚,于1963年4月23日生育一子即周某2,周某2为独生子女,后赵某某与周某3离婚。1973年9月赵某某与吴某某结婚,结婚申请书记载当时赵某某与吴某某的年龄分别为50岁和49岁。赵某某于1997年1月报死亡。申请人周某1之父周某某与周某2之母周某3系同胞姐弟关系。周某2与其母亲的户口于1992年11月从新闸路迁入徐汇区园南三村房屋,两人长期共同生活。周某2生前的工作单位为上海共舞台有限公司,该公司和公安户籍资料均证明周某2生前未婚、无子女。周某3于2013年6月28日报死亡,此后周某2独自生活。后邻居发现多日未见周某2出入,于是报警,警方破门而入,发现周某2已经死亡。公安机关证明周某2于2015年2月7日猝死于园南三村XXX号XXX室。申请人操办了周某2的后事,并支出遗体火化等花费3,416元,未开追悼会、未购买墓地。庭审后申请人还提供了上海共舞台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该证明称周某2智力低下,公司为解决员工家庭困难,公司同意周某2顶替其母周某3为单位员工,发放最低工资;周某3母子的后事均由周某3的侄子周某1办理,单位上门慰问周某3时,曾看到周某1在床前照料。
申请人称周某2自幼智力低下、无生活自理能力,确认周某2无残疾证。申请人称周某2每月有1,000余元的收入,周某3有退休金,申请人平时一直前往照顾周某2母子生活,经济上虽不给予帮助,但是经常赠送食品和帮助周某2洗澡等,主张园南三村房屋的公用事业费、物业费,无论在周某2母子生前和死后均是申请人支付的;周某3死亡后,申请人仍经常前往照顾周某2,申请人曾要求将自己的户口迁入园南三村房屋,并想将周某2送入养老院生活,周某2表示反对,至此开始回避申请人。申请人提供了园南三村房屋水电煤、固定电话、手机话费付费账单,其中绝大部分的付款时间均发生在周某3死亡后、周某2生前,在周某2死亡后也有部分费用产生,金额接近1,400元。
申请人还提供了园南三村房屋所在的上海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出具的证明:园南三村房屋自2003年起至今该套住宅物业服务费全部由周某1支付。
申请人的证人任某某到庭作证,其出示的身份证显示其住址为上海市徐汇区园南三村XXX号XXX村XXX室。证人自称原住在新闸路,与申请人为邻居和同学,认识周某2母子多年,一直以为周某3系申请人的母亲,证人于1993年又与周某2母子因动迁相继居住到园南三村;周某2智力有问题,家里所有的家务包括洗衣服等都是其母亲做的,申请人曾拜托证人照顾周某3;周某3死亡后,申请人常买东西来看望周某2,因为申请人曾想将周某2送养老院生活,周某2不愿意,于是开始回避申请人;周某2是死亡后好几天才发现的。申请人对证人证言无异议。
本院向上海市徐汇区园南三村XXX号所在居委会了解周某2生前的生活及是否有人予以照料情况,居委会告知周某2是该小区的居民,以前和母亲共同生活,母亲死亡后就一个人生活。未见有人前来照顾,他的死亡也是邻居发现多日未见,于是报警并由警察到场破门而入,发现周某2已经死于家中。申请人对居委会的证明有异议,陈述申请人的代理人曾于2016年5月到该居委会了解周某2生前的有关情况,后与居委会发生言语冲突,居委会因此对申请人方怀恨在心,故证据不予认可。申请人出示了一段手机录像。
另查,上海市徐汇区园南三村XXX号XXX村XXX号XXX室房屋的权利人登记在周某2一人名下,建筑面积42.30平方米。
周某2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单显示末次汇缴月份2015年2月,当前余额45,432.12元。
周某2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长桥支行、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银行卡显示,截止到2014年10月26日,余额为38,000元;周某2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金东支行、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银行卡显示,截止到2014年12月14日,余额为41,305.84元。两张银行卡均设有密码。
审理中,申请人撤回对周某3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中的余额为17,300元要求确认为无主财产并判归申请人所有的请求。
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在上海市徐汇区园南三村XXX号和本院的公告栏内发出认领上述财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上述财产无人认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