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8/17 0:00:00

申请人湖南某大学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某大学,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符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苗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系该校职工。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岳麓区石,系该校职工。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湖南某大学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某大学称,该校职工罗某于1983年9月退休,2016年2月12日因病医治无效在长沙市第二福利院死亡,未留遗嘱。罗某父母双亡,生前无配偶,无子女,无兄弟姐妹及其他近亲属。罗某退休后的生活起居一直由湖南某大学离退休处工作人员照料,生病期间亦由工作人员送其到医院治疗。罗某病故后,湖南某大学为其操办丧葬事宜,共花费丧葬费21140元。经湖南某大学离退休处、资产处、后勤集团等部门清理,罗某留有现金及其他遗产。鉴于其无法定继承人,生前亦无遗嘱,湖南某大学依法申请法院认定罗某的遗产为无主财产,归湖南某大学所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湖南某大学申请认定的罗某的下列财产为无主财产:1、现金127000元;2、长沙芙蓉农村合作银行存款6666.98元,账号80080000026863464011;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人民中路支行医保卡余额148.13元,账号6227002926791270348;4、位于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农大宿舍019栋203室经济适用房一套,权证号:长房权证芙蓉字第712148325号,有银行查询清单、《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于2016年8月6日在人民法院报六版发出认领上述财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上述财产无人认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发出财产认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罗某的下列遗产(1、现金127000元;2、长沙芙蓉农村合作银行存款6666.98元,账号80080000026863464011;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人民中路支行医保卡余额148.13元,账号6227002926791270348;4、位于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农大宿舍019栋203室经济适用房一套,权证号:长房权证芙蓉字第712148325号)为无主财产,收归湖南某大学所有。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向湘菱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