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直播传媒有限公司、谭丽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南方直播传媒有限公司、谭丽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南方直播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建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丽君。
上诉人广东南方直播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直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丽君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3民初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方直播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一、判令南方直播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判决南方直播公司不予承担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人民币28000元;二、由谭丽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南方直播公司向谭丽君发放打印日期为2017年3月14日的《录用通知书》,谭丽君于3月15日签名确认接受录用通知书的职位及与其相关的上述所列条款与条件。《录用通知书》载明试用期为三个月,工作职责共7项,含“负责其功能领域内主要目标和计划,制定、参与或协助上层执行相关的政策和制度”等;薪酬待遇为基本工资税前28000元/月,目标绩效奖金根据年绩效考核结果计算发放,为税前84000元/年。后南方直播公司又向谭丽君发放打印日期为2017年3月15日的《录用通知书》,该通知书与上一份通知书相比,去除了工作职责内容,薪酬待遇变更为基本工资税前18000元/月,增加了“业务拓展经费:因业务开展、市场拓展等产生的招待费、差旅费等以实际产生报销,为总限额不超过10000元/月”的内容,其余的主要内容与上一份通知书一致。谭丽君于4月29日签名确认接受。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南方直播公司实际按谭丽君的出勤天数计算谭丽君的业务拓展经费。南方直播公司称两份通知书的薪资有较大的变动,可以反映出谭丽君没有相应的工作成果。
2.谭丽君于2017年3月30日与广州某文化传播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17年3月31日,南方直播公司与谭丽君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17年3月31日至2020年3月30日,工作部门为人力资源部,职务类别为总监,岗位为HRD。
3.2017年5月4日,谭丽君收到南方直播公司的解除劳动通知。南方直播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解除理由为“工作表现未能符合目前岗位要求”。
4.2017年10月17日,谭丽君向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3月18日0.5天的工资608.70元、2017年3月27日至3月30日的工资4869.57元、2017年5月8日至5月23日的工资14608.7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5月4日至5月5日的病假工资1475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8000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及时足额发放2017年3月至5月的工资赔偿金51484.15元;5、补缴2017年5月社保4132元及公积金1440元;6、被申请人赔偿因停缴申请人2017年5月社保及公积金导致申请人预计损失100000元。2017年12月7日,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荔劳人仲案字〔2017〕1000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关于补缴社保、公积金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不予处理,并裁决:一、自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800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南方直播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5.南方直播公司解除与谭丽君的劳动关系时,广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764元。
原审法院认为,谭丽君未对穗荔劳人仲案字〔2017〕1000号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视为接受仲裁裁决结果。
谭丽君于2017年3月30日于广州某文化传播公司结束劳动关系,且南方直播公司与谭丽君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从2017年3月31日开始,故南方直播公司与谭丽君的劳动关系从2017年3月31日开始。谭丽君于2017年5月4日收到南方直播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故南方直播公司与谭丽君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5月4日解除。
谭丽君于2017年4月29日在新的《录用通知书》上签名,视为接受对工资标准和工资构成的变更。业务拓展经费实际按谭丽君的出勤天数计发,具有补贴性质,视为谭丽君的工资组成部分。
根据谭丽君于2017年3月15日签名的《录用通知书》及其岗位,可以认定“协助南方直播公司完善及编制书面的人力资源制度”属于谭丽君的工作职责范围。但是,南方直播公司主张将上述具体工作项目作为录用条件予以明示,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于该工作项目的进度要求、完成期限及考核方式等问题,南方直播公司亦未能进行举证。考虑南方直播公司属初创公司,同时结合谭丽君工作职责的范围大小以及南方直播公司与谭丽君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在南方直播公司未能充分举证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南方直播公司以谭丽君工作表现未能符合岗位要求为由解除与谭丽君的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南方直播公司需向谭丽君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谭丽君工资超过其离职时政府部门发布的同期广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故南方直播公司应支付谭丽君20292元(6764元×3×0.5×2)。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判决如下:一、南方直播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谭丽君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0292元;二、驳回南方直播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一审受理费10元,由南方直播公司负担。
判后,上诉人南方直播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关于南方直播公司违法解除谭丽君劳动关系支付赔偿金的判项。二、谭丽君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上诉理由:一、南方直播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9日,于2017年3月31日与谭丽君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在此之前,南方直播公司获知谭丽君曾在执行上市公司广州某文化传播公司工作三年,担任人力行政经理一职,拥有较为丰富的人力资源管理经验。公司也向谭丽君陈述了人力资源总监的录用条件以及工作职责,其表示可胜任。因此南方直播公司高薪聘请其协助公司建立完整的人力资源制度并完善公司各职能岗位的录用条件。正因其未能如约履职,导致南方直播公司未能提交人力资源总监的具体录用条件。二、谭丽君在担任人力资源总监一职时经常出现低级纰漏,不符合履职要求,领取高薪却不具备工作能力,其他员工的相关证明可证实谭丽君的工作表现得不到同事的认可。三、谭丽君的工作能力达不到大众所熟知人力资源总监的录用条件。人力资源总监最起码必须具备熟知劳动法律方面的知识,但在本案中,谭丽君未分清楚“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区别,因此谭丽君是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被上诉人谭丽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对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南方直播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南方直播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东南方直播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小迪
审判员 陈瑞晖
审判员 肖 凯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敏婷
谢兵
陈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