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锦玲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王锦玲称:王志玉,男,193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生前为天津市全明电器厂退休工人,2015年5月22日死亡,生前住天津市××街顾安里11门402号。王志玉没有结婚,王志玉无配偶和子女,王志玉父亲在新中国成立前已死亡,王志玉母亲芮某于80年代死亡。王志玉父母有3个子女即长子王志玉、次子王某、女儿王某1,王某于2004年死亡,王某1于80年代死亡。王锦玲父亲王某是王志玉的弟弟。王某有3个子女即王锦玲、王某2、王某3。王锦玲对王志玉生前尽了扶养照顾义务,丧葬也是由王锦玲进行操办,丧葬费由王锦玲花费,王锦玲的弟弟王某3、妹妹王某2出具证明,明确丧葬费用是王锦玲承担的和王锦玲照顾了王志玉。王志玉邻居回某、王某4出具证明,明确王锦玲对王志玉进行了照顾。王志玉既无法定继承人,也无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的人,应当从无主财产中分给申请人王锦玲适当的遗产。王志玉遗留的存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直属支行的账号为60×××78的银行存款33374.77元及其利息为无主财产。现申请人诉至法院,要求认定王志玉遗留的存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直属支行的账号为60×××78的银行存款33374.77元及其利息为无主财产,归申请人王锦玲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