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生电器十厂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上海华生电器十厂。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松花江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蔡进凤,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明清,上海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华生电器十厂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上海华生电器十厂申请称,高敬德生前为申请人单位职工,2011年10月26日因病死亡。高敬德的父母已先于高敬德去世,其与前妻丁海鹰于1997年5月经法院判决离婚,二人婚后未育子女。高敬德去世后其财产无法定继承人继承。高敬德生前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家桥分理处办理的账号为15×××14活期储蓄中有74275.56元存款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要求认定上列财产无主,并归申请人所有。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单位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高敬德原为该厂职工,1997年下岗后,由申请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生活费也自申请人处领取。2011年10月26日高敬德因病去世,经上海公安部门对其亲属关系进行调查,查明高敬德父母已先于高敬德去世,其与前妻丁海鹰婚后未生育子女。至2011年6月21日高敬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家桥分理处15×××14账户内余额为74275.56元。现申请人以其是集体所有制企业,高敬德是其单位职工且其无财产继承人为由提起申请。
本院依法于2016年7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总第6723期)发出认领上述财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公告已经届满,上述财产无人认领。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发出认领财产公告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高敬德名下15×××14账户内的全部账户余额为无主财产,收归申请人上海华生电器十厂所有。
公告费260元,由申请人上海华生电器十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章幼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黄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