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4 0:00:00

王飞、广东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飞、广东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1民终48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红兵,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天阳,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南方传媒发行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源,总经理。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甘贵庚,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飞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报业传媒公司”)、被上诉人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都市报经营公司”)、被上诉人广东省南方传媒发行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传媒发行物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一、确认王飞与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在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24日期间存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二、驳回王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王飞负担。
  判后,王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二、南方都市报经营公司与王飞自2002年5月5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全日制劳动关系;三、南方传媒发行物流公司与王飞自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8月25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四、南方都市报经营公司退还王飞押金3100元;五、南方都市报经营公司支付王飞2010年7月份工资差额2846.05元,加发经济补偿金711.52元(按拖欠工资的25%计);六、南方都市报经营公司与王飞自2012年5月5日起订立了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七、南方都市报经营公司支付王飞自2012年5月5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33072.83元;八、南方都市报经营公司支付王飞2002年5月5日至2014年3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8390.12元;九、南方都市报经营公司支付王飞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的高温补贴差额1500元及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清凉饮料(如王老吉3.5元/1瓶/日可广告互换)折现金额1050元;十、南方报业传媒公司、南方都市报经营公司、南方传媒发行物流公司补发王飞2012年度至2014年度的计生奖奖金差额3600元;十一、南方都市报经营公司支付王飞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差额22361.66元,并加发经济补偿金5590.42元(按拖欠加班费25%计);十二、南方都市报经营公司支付王飞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未足额支付的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01971.51元,并加发经济补偿金25492.87元(按拖欠加班费25%);十三、南方都市报经营公司支付王飞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未足额支付的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166966.78元,并加发经济补偿金41741.7元(按拖欠加班费25%);十四、南方传媒发行物流公司支付王飞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8月25日(王飞遭口头解雇被迫离职之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12910.28元;十五、南方传媒发行物流公司支付王飞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8月25日福利中“集体旅游”折现金额600元、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8月25日福利中“统一培训”折现金额300元、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8月25日福利中“提供住宿”补贴折现金额2900元;十六、南方传媒发行物流公司支付王飞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8月25日未足额支付的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67486.59元,并加发经济补偿金16871.67元(按拖欠加班费25%);十七、南方传媒发行物流公司与王飞劳动关系于2016年8月25日因南方传媒发行物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解除;十八、南方传媒发行物流公司支付原告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8月25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258080.64元;十九、南方传媒发行物流公司赔偿因未为王飞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工作期间2002年5月5日至2016年8月25日的社会保险而造成王飞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损失282539.88元和失业保险待遇(包括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损失77316元及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的损失43245.9元;二十、南方都市报经营公司与南方传媒发行物流公司依法为王飞共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补缴社会保险费用,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标准和比例,为王飞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2002年5月5日至本案裁决生效并执行完毕之日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相应的承担部分,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王飞承担;二十一、南方报业传媒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二十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南方报业传媒公司、南方都市报经营公司、南方传媒发行物流公司承担。
  二审庭审中,王飞变更上诉请求第二项为:南方都市报经营公司与王飞自2002年5月5日至2016年8月24日期间存在全日制劳动关系。
  南方报业传媒公司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
  南方都市报经营公司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
  南方传媒发行物流公司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阶段,王飞提交了南方都市报经营公司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拟证明本案三家公司法定代表人混同。南方报业传媒公司、南方都市报经营公司、南方传媒发行物流公司对此质证称:南方传媒发行物流公司其中一个股东是南方都市报经营公司的股东,只能说明两者存在股权和投资关系。两个公司具备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行为。不能证明用工方式存在混同。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范围进行。
  经审查,王飞对南方都市报经营公司的上诉请求与一审的起诉请求不一致。王飞在一审阶段请求确认与南方都市报经营公司自2002年5月5日至2016年3月31日存在全日制劳动关系,而在二审上诉中请求确认与南方都市报经营公司自2002年5月5日至2016年8月24日存在全日制劳动关系。相应的,王飞上诉要求南方都市报经营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高温津贴、清凉饮料折现、计生奖奖金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均截至到2014年3月31日,而在一审起诉中是要求截至到2016年3月31日。对此,王飞上诉要求确认与南方都市报经营公司存在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其中一段期间即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8月24日属于二审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调处。综合王飞对南方都市报经营公司的所有上诉请求,关键的争议焦点在于2002年5月5日至2016年3月31日王飞与南方都市报经营公司是否存在全日制劳动关系。首先,王飞与南方都市报经营公司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自2012年1月12日至2016年3月31日。其次,综合本案的证据及双方陈述,王飞为送摊员,工作岗位具有特殊性,南方都市报经营公司对王飞的管理也有别于全日制员工。另外,王飞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与南方都市报经营公司在2012年1月1日前存在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原审法院认定王飞与南方都市报经营公司在2012年1月12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存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王飞对南方传媒发行物流公司的上诉请求,也与一审起诉请求不一致。王飞在一审阶段请求与南方传媒发行物流公司在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8月25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二审上诉请求的是与南方传媒发行物流公司在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8月25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应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赔偿金、福利“集体旅游”、“统一培训”、“提供住宿”折现等也是由一审起诉的2016年4月1日变更为二审的2014年4月1日。同理,综合王飞对南方传媒发行物流公司的所有上诉请求,关键的争议焦点在于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8月25日王飞与南方传媒发行物流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前所述,王飞与南方都市报经营公司在2012年1月12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存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而在劳动合同到期后,虽然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关系,但王飞仍从事南方都市报经营公司的送摊员工作,且受该公司的管理,延续原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原审法院的分析和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王飞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上述认定,王飞上诉请求的押金、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高温津贴、清凉饮料折现、计生奖奖金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福利折现等,原审法院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认定,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不再赘述。关于王飞要求社保损失及补缴社会保险的问题。王飞在原审庭审中当庭撤回该两项诉讼请求。现王飞上诉再次主张,本院不予处理。
  关于南方报业传媒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南方报业传媒公司、南方都市报经营公司、南方传媒发行物流公司为独立的法人主体。王飞也没有证据证明南方报业传媒公司对其进行了用工。故此王飞要求南方报业传媒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飞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叶嘉璘
审判员  康玉衡
审判员  何润楹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树苑
汤燕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