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9民初22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一、刘某某自2018年1月起按月给付黄某某抚养费1,300元,至黄某某18周岁止;
二、刘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付黄某某抚养费1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