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博物馆与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巫山博物馆,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平湖西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7451892343D。
法定代表人:张潜,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平(特别授权),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军,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巫山博物馆要求认定财产无主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巫山博物馆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称,2014年3月,一位自称李文书的重庆画家(具体身份不明)有一批油画欲对外展出,找到申请人要求布展。由于当时正逢巫山红叶节,李文书于同年11月将十八幅油画运送至申请人处,未办理任何交接手续。由于该批油画装框太重,玻璃墙体无法承重,便取消了展览。申请人将该批画作经登记造册后存放在办公室一楼房间,时至今日,经多方打听均无法查找李文书的下落,也无李文书直系亲属认领。由于申请人不具备长期保存油画的条件,又无法找到该油画的权利人,加之该批油画艺术价值无法估量,为了妥善保管该批艺术品,现申请认定该批油画为无主财产并判归国家所有。
经审查,2014年3月,一位自称李文书的重庆画家(具体身份不明)有一批油画欲对外展出,找到巫山博物馆要求布展,征得同意后,李文书于同年11月将十八幅油画运送至申请人处,未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由于该批油画装框太重,玻璃墙体无法承重,巫山博物馆不具备展览条件,便取消了展览。由于双方当时未办理交接手续,申请人经多方打听,仍无法与李文书取得联系。该批画作经申请人登记造册,现存放于巫山博物馆馆内。现申请人巫山博物馆申请认定以上十八幅油画为无主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认领上述财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公告期已届满,上述财产无人认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李文书遗留在申请人巫山博物馆的十八幅油画(清单附后)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