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父母有义务抚养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子女有正当理由可主张增加抚育费。本案中,蒋某2因患病实际增加了日常医疗费支出,且随着蒋某2年龄增长其教育、生活成本亦相应增加,蒋某2据此主张增加抚养费正当合法,法院结合蒋某1收入水平、财产情况、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及蒋某2居住生活水平等因素,以照顾蒋某2身心健康发展为原则,酌情判处抚养费数额。对于蒋某2已经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经审查系蒋某2因病多次住院治疗产生且相较蒋某1抚养费标准而言数额较大,蒋某2主张蒋某1负担合理部分并无不当,具体数额由法院酌情判处。法院判决:一、蒋某1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每月给付蒋某2抚养费二千五百元至蒋某2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二、蒋某1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蒋某2医疗费六千元;三、驳回蒋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蒋某1提交由×人力资源部提供的《2017年蒋某1工资明细》作为新证据,以证明上诉人蒋某1工作收入水平不足以支付按照一审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数额;被上诉人蒋某2提供房屋房产证(产权人登记为蒋某1)、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为蒋某1)、精装修协议(乙方即用户方为蒋某1)、遗嘱继承公证书(继承人为蒋某1),以证明蒋某1有多套房产,提供湖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十四张,以证明其近期支出医疗费用。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于前述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在本院认为部分一并论述。对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相关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