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9 0:00:00
申请人:王敏,女,195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申请人王敏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敏称,我母亲于春娥于2016年患脑梗导致思维混乱,言语含糊,右侧肢体瘫痪等症状,后无法独立行走,坐轮椅度日,已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请求法院指定我为于春娥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于春娥与王敏系母子关系,于春娥与王成尚共有四个子女,长女王芳、次女王敏、三女王娟、四女王杰,现王成尚和王娟已经死亡。2018年5月22日,本院判决于春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018年5月28日,王芳、王敏、王杰协商确定王敏为于春娥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于春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配偶死亡的情况下,其子女具有监护资格。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商确定监护人。现王芳、王敏、王杰协商确定王敏为于春娥的监护人,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王敏为于春娥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文峰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呼燕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