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8 0:00:00

程满庚、陈吉冰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程满庚,女,196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河区。

被申请人:陈吉冰,男,195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程满庚。

第三人:陈德超,男,199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程满庚。

审理经过

申请人程满庚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申请人程满庚诉称,申请确定程满庚为陈吉冰的监护人。事实与理由:陈吉冰因患有精神残疾二级,限制行为能力,我申请做为他的监护人。

第三人陈德超述称,同意申请人的意见。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陈吉冰与申请人程满庚于1989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即第三人陈德超。2004年2月8日,被申请人陈吉冰因偏执型分裂症至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96天,出院情况记载好转。2011年1月12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为被申请人陈吉冰办理了残疾人证,类别为精神残疾,等级为贰级,该证书上载明的监护人为本案申请人程满庚。2018年5月24日,沈阳市沈河区马官桥街道福陵社区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一份,证明被申请人患精神二级残疾,情况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参照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病案、残疾人证记载、被申请人居住社区的证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陈吉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事实依据。申请人程满庚为被申请人陈吉冰的配偶,系有监护能力的法定第一顺位监护人,且第三人陈德超同意由程满庚担任陈吉冰的监护人,该申请符合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指定程满庚为陈吉冰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芳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青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