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宝翔物流有限公司与钟煜财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广州宝翔物流有限公司与钟煜财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宝翔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恒,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煜财。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宝翔物流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9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宝翔物流有限公司支付钟煜财2016年8月8日至2016年12月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2000元。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宝翔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广州宝翔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其司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2016年8月8日至2016年12月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2000元。上诉的主要理由: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过于严格,不能认为劳动合同只要不具备该条规定的八大方面的内容就一定是无效的劳动合同;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立法目的方面分析,在用人单位不存在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达到肆意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下,判决用人单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对用人单位有失公正。
被上诉人钟煜财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虽上诉称不同意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宝翔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晓航
审判员 谭健颖
审判员 肖逸思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谢汝华
谢爱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