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新2201刑初272号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申某某,男,1992年9月26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本科文化,新疆择木木业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哈密垦区。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5月17日出生于甘肃省敦煌市,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登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女,1993年4月15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本科文化,新疆某融媒体中心员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哈密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丽,新疆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振华,新疆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佳某,男,1999年4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绵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9月28日出生于青海省湟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湟源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告人刘某某,女,2001年3月23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本科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住哈密市伊州区。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8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息县,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申某某、周某某、王某以被告人周佳某、张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4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申某某、周某某、王某以与被告人周佳某、张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就经济赔偿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申某某、周某某、王某与被告人周佳某、张某某、刘某某、陈某某自行调解,被告人周佳某、张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向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申某某、周某某、王某赔偿经济损失13万元,三名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自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申某某、周某某、王某撤回自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杜 鹏
审 判 员 帕孜来提 ·艾木都
审 判 员 阿丽米热·阿不都热依木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娜 娜
书 记 员 李 振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