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1 0:00:00
申请人:郑宗贵,男,194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村民。
代理人:杨海森,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居民。
申请人郑宗贵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郑宗贵称,其与李桂凤系夫妻关系,李桂凤长期患精神病,其自愿担任李桂凤的监护人,特提出申请。
经审理查明:李桂凤,女,194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街×巷×号居民,身份证号×××。李桂凤经北京市顺义区精神病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持有残疾人证,为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级。李桂凤的民事行为能力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桂凤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李桂凤经鉴定机构鉴定为精神分裂症,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现其丈夫郑宗贵依法申请确定其为李桂凤的监护人,于法有据。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郑宗贵为李桂凤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晓磊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