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沪0106民初16508号
原告:徐某,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5,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
被告:某某公司5某某公司1,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四季坊”商场地下一层B115号。
负责人:金某。
原告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5(以下简称某某公司5)、某某公司5某某公司1(以下简称某某公司1)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某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会员费7,314元;2.被告退还原告私教学费40,778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2年2月27日向被告购买单店会籍卡,使用门店系一兆韦德南京西路会所(静安区),会员费9,600元,合同约定会籍卡有效期从2022年6月12日到2027年9月11日。2023年2月25日原告向被告支付私教学费47,904元,截至2023年9月12日闭店,尚未使用的会员费为7,314元,剩余私教课程103节,折合40,778元。因被告单方面闭店,违反合约。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请,要求被告退还私教剩余学费41,117.6元。
两被告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某某公司5系经营健身服务行业、开设一兆韦德健身连锁门店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某某公司1是其分公司。
2022年2月,原告与一兆韦德南京西路会所签订了《会员补充协议》,内容为,原告购买一兆韦德会籍,享有使用一兆韦德提供的专业服务;会员有效期自2022年6月12日至2027年9月11日;会员价9,600元,会所地址为上海市静安区;会所正式运营后,如因政府法律、法规变更,或自然灾害、战乱等不可抗力导致会所无法经营时,自正式停业之日,会所将按月将剩余未使用会员卡费用无息退还(以贵宾函形式馈赠办理的产品除外)。
2022年2月27日,原告转账一兆韦德(南京西路会所)19,200元。原告表示其转账的19,200元包括了其与其夫人两人的会籍费,其中原告的会籍费为9,600元。
原告于庭审中表示,《会员补充协议》披露的一兆韦德南京西路会所地址与某某公司1注册地址一致,故一兆韦德南京西路会所实为某某公司1。
2022年3月5日,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5签订《会员私教协议》,约定,原告(会员卡号为********)购买私教常规课(续)72节,合同价28,800元,私教全局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9日,会籍全局有效期至2027年9月11日。合同中还约定,被告某某公司5正式运营后,如因政府法律、法规变更,或自然灾害、战乱等不可抗力导致本中心无法经营时,自正式停业之日,被告某某公司5可将剩余未使用私教费用无息退还(赠送办理的除外)或为会员办理跨店转让。
2023年2月25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一兆韦德(南京西路会所)47,904元。
原告的私教常规卡显示合同编号为23000217总课时数为73节(其中一节为赠课),剩余课时数为72节,合同编号为23000218总课时数为48节,剩余课时数为31节。原告于庭审中表示合同编号为23000218总课时数为48节的合同因被告某某公司5的小程序部分功能已经不能正常使用,合同无法下载打印。
2023年9月12日,某某公司4通知被告某某公司5,内容为,因某某公司5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长达14个月未付,已构成违约,故通知某某公司5;租赁合同已于2023年9月10日解除;自2023年9月13日起健身会所关闭。
本院认为,被告某某公司1系被告某某公司5的分公司,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告某某公司1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被告某某公司5承担;也可以先以被告某某公司1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被告某某公司5承担。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被告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原告已按约支付费用,被告理应提供服务。然被告因欠付租金、租赁场地被房东关闭,导致被告无法再向原告提供服务,故双方签订的《会员补充协议》《会员私教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被告理应将剩余会员费以及私教学费退还给原告,经本院计算,剩余会员费应为7,314元(9,600元÷63×48)、私教剩余学费应为41,117.6元(47,904÷120×103)。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公司5某某公司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徐某会员费7,314元,若被告某某公司5某某公司1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由被告某某公司5支付;
二、被告某某公司5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徐某私教学费41,117.6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某某公司5某某公司1、被告某某公司5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刘志宏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 玲
书 记 员 王心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