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2/28 0:00:00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1,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2,男,201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理人:吴某某(系原告之母),女,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诉人沈1因与被上诉人沈某2间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7民初291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沈1上诉称,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审被告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为上海市徐汇区嘉善路XXX弄XXX号,将应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经原审法院调查,其经常居住地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XXX弄XXX号XXX室,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昌骏
审判员章晓琳
代理审判员吉韵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