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伯乐、黄冰冰、马金华等申请变更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马伯乐,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乐清市,现住杭州市。
申请人:黄冰冰,女,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乐清市,现住杭州市。
被申请人:马金华,男,195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乐清市,现住杭州市。
被申请人:朱秀燕,女,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乐清市,现住杭州市。
申请人马伯乐、黄冰冰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马伯乐、黄冰冰诉称,俩申请人系夫妻关系,申请人马伯乐系马鑫晨的舅舅,申请人黄冰冰系马鑫晨的舅妈,被申请人马金华系马鑫晨的外祖父,被申请人朱秀燕系马鑫晨的外祖母。马鑫晨的母亲马彬彬于2014年5月4日死亡。马鑫晨于2016年2月26日补报登记户口时,乐清市公安局调查无父亲信息,由于母亲马彬彬已经死亡,于是指定外祖母朱秀燕、外祖父马金华为马鑫晨的监护人。虽然指定了监护人,但是朱秀燕、马金华年老力弱,没有经济收入,无力承担监护之责。最近两年马鑫晨事实上一直由俩申请人抚养和照顾,俩申请人对马鑫晨视如己出,建立了深厚的感情。此外,因为杭州那边要求小孩的监护人必须要有杭州社保才能办小孩的居住证,办理居住证后才能报名入小学。黄冰冰在杭州有社保,担任孩子监护人的话,能让小孩在杭州读小学。故申请人请求变更申请人马伯乐、黄冰冰为马鑫晨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马金华、朱秀燕辩称:被申请人没有能力照顾和监护马鑫晨,也不知道马鑫晨的父亲和爷爷奶奶是谁。马鑫晨下半年要上小学,孩子要办居住证才能在杭州读小学,由其二人担任马鑫晨的监护人,因其二人在杭州均没有社保,马鑫晨无法在杭州办理居住证,无法在杭州读小学。同意变更马鑫晨的监护人为马伯乐、黄冰冰。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马伯乐、黄冰冰系夫妻关系,马金华、朱秀燕系马伯乐的父母。马伯乐的姐姐马彬彬于2012年4月26日生育一女,取名马鑫晨(即被监护人,汉族,户籍所在地乐清市,公民身份号码)。马彬彬于2014年5月4日死亡。马彬彬死亡后,马鑫晨随马伯乐、黄冰冰、马金华、朱秀燕共同生活。马彬彬的外祖父母马金华、朱秀燕作为马鑫晨目前的监护人,现表示无力承担监护责任,并表示由其二人担任马鑫晨的监护人,马鑫晨无法在杭州读小学,且马鑫晨父亲及祖父母身份不明,同意变更马鑫晨的监护人为马伯乐、黄冰冰。马鑫晨户籍所在地的磐石村民委员会也出具证明,同意马伯乐、黄冰冰作为马鑫晨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本案中,申请人马伯乐、黄冰冰以马鑫晨目前的监护人即被申请人马金华、朱秀燕无力承担监护责任,且由申请人担任监护人有利于马鑫晨在杭州就学为由,要求变更马鑫晨的监护人为马伯乐、黄冰冰。马金华、朱秀燕对此亦予以认同。考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对变更监护人不存在争议,马鑫晨户籍所在地的磐石村民委员会亦同意马伯乐、黄冰冰作为马鑫晨的监护人,且由马伯乐、黄冰冰作为马鑫晨的监护人有利于其今后生活,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马鑫晨的监护人由马金华、朱秀燕变更为马伯乐、黄冰冰。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