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天津市/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8 0:00:00

吴瑞华、李芳琴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吴瑞华,女,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申请人:李芳琴,女,193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申请人代理人:吴新林(被申请人之子),男,195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国风园3号楼5门101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5501032556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吴瑞华申请指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1.宣告被申请人李芳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指定被申请人代理人吴新林为被申请人李芳琴的监护人。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年事已高,精神状态、身体素质均不佳。2012年经天津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查确认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之夫吴立言已去世,现被申请人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故向法院申请认定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吴新林作为被申请人长子,具有监护能力和资格,故请求法院指定吴新林为李芳琴的监护人。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李芳琴与吴立言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共育有四位子女,分别是吴新林、吴冬林、吴晓林、吴瑞华。吴冬林于1978年10月去世。吴立言于2012年4月12日去世。

2018年2月12日,本院依申请人吴瑞华申请,委托天津市安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李芳琴民事行为能力状况进行鉴定。经鉴定,被申请人李芳琴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审理过程中,吴新林、吴晓林、吴瑞华均表示同意指定申请人吴新林担任被申请人李芳琴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依法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综合考虑本案中被申请人子女情况以及与被申请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等因素,指定吴新林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申请人李芳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被申请人代理人吴新林为被申请人李芳琴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童文星

二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曹靓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