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7/19 0:00:00

方某、方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4)浙0824民初1719号

原告:方某云,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告:方某平,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原告方某云与被告方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云、被告方某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某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方某平返还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方某平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2月21日,方某平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方仙云借款10000元。方某平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一年内还清。后方某云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借款到期后,方某平并未归还借款,故方某云起诉至法院。

方某平答辩称,诉请中的10000元并非是借款,而是赌博款的利息。因为赌博方某平欠方某云钱,后其归还欠款后,方某云提出还有利息未支付,故其向方某云出具借条一份。实际方某云并未借款10000元给方某平,其也未收到任何借款。

方某云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借条、录音、照片、账户明细清单等证据用以证明方某平向方某云借款并未归还以及方某云资金来源的事实。方某平对借条、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其认为两张借条均在方某云要求下出具,其实际并未收到借款,对于取现的账户清单也不予认可。本院对方某云提供的借条、录音、照片真实性予以确认,方某云提供的账户明细仅为取现记录,无法证明其实际交付给方某平的借款金额。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12月21日,方某平向方某云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方某云壹万元正,定于1年之内还清”。方某云在庭审中自认,上述借款实为方某平2022年10月21日向其借款90000元的借款利息。出具本案借款的借条当天,其与方某平对之前的借款进行了结算,当日方某平归还了之前的借款本金,尚欠10000元借款利息未归还,故重新出具了借条。2023年1月21日,方某平通过微信向方某云转账50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本案中,方某云主张方某平向其借款未归还,然在庭审中方某云陈述该款项实为尚未支付的借款利息,其也明确该借条出具时方某平已经还清借款本金,仅剩诉请中的10000元借款利息未归还。但方某平提供的还款凭证中,本案借条出具后方某平继续向方某云微信转账还款。方先平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并非本案的还款,其在庭审中的陈述前后也并不一致,故本院对方某云主张方某平并未归还诉请中借款的事实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方某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某云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员  陈 莹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曾 航

员  江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