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7/19 0:00:00

托里某公司、岳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

2024)新4224民初877号

原告:托里县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哈图镇绿野新城。

法定代表人:张毓,职务,经理。

被告:岳云萍,女,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原告托里县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岳云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托里县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毓、被告岳云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托里县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购房款人民币12232.2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被告垫付契税款2436元;3.判令被告承担欠原告2011年至2024年13年所欠购房款及契税款的利息19056.96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本案相关的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9年6月6日与被告签订了购房协议,双方购房协议约定,被告可分多次付购房款,剩余款于2010年12月30日付清。而被告一直不付欠原告剩余的房款。2021年1月15日,原告找到被告核算后,被告还欠原告12223.3元购房款,欠代付的契税款2436元,被告认可并签字确认。原告多找被告,打电话被告不接,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岳云萍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购房款、契税已经付清。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托里县绿野新城别墅5排6号房屋。关于房款付款情况,被告于2021年1月15日,出具结算单据,内容如下:岳云萍275.32平方米×2260平方主=622223.2元,房子总款。付款合计66万元。2011年6月9日付契税15000元,我公司多付2000元契税,岳云萍支付购房合计66万元,其中5万元替岳润民支付,实际付款61万元。天然气卡内的钱以读卡为准。双方账务已核。之后,原告找到被告核算后,被告还欠原告12223.3元购房款,欠代付的契税款2436元,诉讼来院,要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另查明,2020年10月21日,被告出具证明,主要内容为房款付清,请托里县自然资源局办理不动产权等相关手续为盼。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核算单、契税票,被告提交的证明、契税发票、转账记录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法交付房屋,被告应当依法支付购房款。根据原告提交的2021年1月15日被告出具结算单,足以证实尚欠房款12223.3元、欠多付契税2000元,故对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抗辩,根据2020年10月21日原告向托里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证明证实房款已付清,因被告自己出具核算单的时间在该证明之后,故对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19056.96元(2011年至2024年13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逾期付款损失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中,根据被告出具的结算单,自2021年1月16日起算,计算至诉讼日2024年3月17日,本院参照年利率4.35%计息,即1960.93元,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岳云萍自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托里县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房款12223.3元、契税2000元,共计14223.3元。

二、被告岳云萍自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告托里县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960.93元。

三、驳回原告托里县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58元,由原告托里县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9.27元,被告岳云萍负担102.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晓琴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