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是父女,被告与原告的母亲刘丽与1996年登记结婚,只生育原告一个女儿,现年19周岁。被告与原告的母亲因感情不和,于原告出生之时既开始分居,至今已19年有余,原告一直由母亲刘丽一起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至2017年5月,被告拒不再支付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于原告身体状况一直不佳,患有心脏病、抑郁症,长期需要药物维持治疗,被告拒不支付原告的必要的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已给原告的生活、学习、治疗造成了很大困难,原告有医保局重大疾病的证明。并且还有先天性心脏病有长春市医大医院重大疾病证明,原告在家休学4年,在2017年3月份已办理复学,有复学证明。虽然已经复学,但重大疾病尚未痊愈,今后还需要继续吃中西药。从2017年5月份因爸爸不让念书受到刺激,病情复发,到北京、菏泽治病花了6万多,费用包括学习费和交通费,此费用已在另一个案件处理当中。原告现在由母亲带,今后也有权利探望父亲和父亲在一起居住的权利。现在原告还在初三读书,每月母亲工资2000元,每月原告吃中西药大约3000元,原告有重大疾病还有先天性心脏病,虽然做完手术,但术后还经常心脏疼,头晕还有椎动脉狭窄,以上三种病都有医院的重大疾病证明,平时还要打点滴,今后有点滴发生费用,被告和母亲都要承担各自的一半费用。原告今后还会继续完成自己的学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原告母亲和被告都要有义务承担原告今后未完成学业的抚养费。原告的母亲多次与被告的协商,被告一直推诿,拒不支付,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从2017年5月至现在的抚养费人民币9000元(每月人民币1500元);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医疗费人民币15000元;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教育费人民币6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今后被告支付原告每月2200元抚养费。2今后原告临时出现大病,需要住院,原告的母亲和被告都要承担费用。3,被告在贵院上次另一案件开庭已向法官承认从2017年4月份到2018年1月份共10个月没给抚养费,(并有在贵院上一案件的笔录证明,被告代理人已签字)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之前没给原告的抚养费。庭审中,原告每月要求被告给付2200元抚养费,因为原告要吃药,重大疾病需要用药,中药和西药都要吃。要求被告应该给付从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总计10个月的抚养费2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