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7/19 0:00:00

何某、何某2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281民初4354号

原告:何天雷,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琪县。

被告:何达,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原告何天雷诉被告何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天雷于2024年4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本案先行调解。因调解不成,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天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天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9年3月起,在被告开的足疗店上班,约定每月7000元。至2019年10月,被告尚欠原告25000元未付。

被告何达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何天雷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1组,拟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劳务工资25000元的事实。被告何达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案件事实:2019年期间,原告经被告介绍进入来安县荣林阁足疗店工作,该店已于2020年5月18日注销,该店的登记经营者为钮荣,钮荣与被告系夫妻关系。2019年10月19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表示劳务报酬还有19719元未付,被告称“我这边暂时没有啊”、“再过段时间吧”、“我这边等宽裕点就先给你一部分”。2019年11月1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表示没有在店里做了,加10月份工资一共25000元,让被告结一下,被告未提出异议。2020年3月8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催讨报酬,被告表示“我们两夫妻在的,不用担心,只是最近我们自己也有点困难”。2020年10月21日,原告再次通过微信向被告表示“何老板,不至于这样吧,2万多钱的工资,电话都不接。”被告表示“不至于”。此后,原告继续催讨报酬,但未果。

本院认为,原告与来安县荣林阁足疗店之间劳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该店的登记经营者与被告系夫妻关系,从聊天记录来看,被告与钮荣系夫妻共同经营足疗店,被告未对原告的报酬金额提出过异议,也表示愿意支付,原告选择向被告催讨上述劳务报酬,本院认为并无不妥。现原告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依法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何达支付原告何天雷劳务报酬25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被告何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澈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邵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