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114民初3490号
原告:徐X。
被告:杨XX。
原告徐X与被告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徐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徐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事实与理由:2022年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向被告借款1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被告杨XX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被告应在原告催讨后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现被告未返还借款构成违约。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徐X借款1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杨XX负担。原告徐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杨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管媛
二○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单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