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天津市/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7 0:00:00
申请人:李太平,男,195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美膳酒楼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申请人:李维新,男,192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石化通用机械研究所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申请人代理人:李长明(系申请人之子),男,195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仪表十六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宾水南里61门202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5708212610
申请人李太平申请指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1.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李太平与被申请人李维新父子关系,被申请人李维新2010年患病,到天津市环湖医院治疗为小脑萎缩、脑梗塞。2014年病情加重,到天津市环湖医院治疗诊断为脑萎缩、脑梗塞、老年痴呆,2015年李维新病重卧床、老年痴呆。2017年病重又住院,不能自理。故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李维新与马玉珍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四位子女,分别是李太平、李长明、李长学、李和平。马玉珍于2012年12月20日去世。2018年3月13日,本院依申请人李太平申请,委托天津市安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李维新民事行为能力状况进行鉴定。经鉴定,被申请人李维新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审理过程中,李长明、李长学、李和平均表示同意指定申请人李太平担任被申请人李维新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依法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综合考虑本案中被申请人子女自身情况以及与被申请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等因素,指定李太平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李维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申请人李太平为被申请人李维新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童文星
二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曹靓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