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7/18 0:00:00

张某、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24)浙0110民初6355号

原告

张某,女,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

胡某,女,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被告归还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于2024年07月18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9年11月19日,被告出具借条。此后存在以衣服抵扣债务的情况,2023年1月20日,被告微信说“还差5000对吗”,原告表示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某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被告胡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代大鹏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