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浙0110民初6355号
原告
张某,女,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
胡某,女,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被告归还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于2024年07月18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9年11月19日,被告出具借条。此后存在以衣服抵扣债务的情况,2023年1月20日,被告微信说“还差5000对吗”,原告表示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某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被告胡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代大鹏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