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5 0:00:00

何沧江、何碧华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何沧江,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

申请人:何碧华,女,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

被申请人:何丽琼,女,199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何沧江、何碧华与被申请人何丽琼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何沧江、何碧华称,1、请求撤销何丽琼为何思瑜的监护人。2、请求指定何沧江、何碧华为何思瑜的监护人。事实与理由:何沧江、何碧华系夫妻关系,生育儿子何燕育。2012年初何燕育与何丽琼相识后同居生活,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2月16日,何丽琼在漳州市芗城区妇幼保健院生育女儿何思瑜。2013年10月1日何燕育因病死亡,2013年10月3日火化。何燕育死亡后何丽琼没有工作没有生活来源,无法独自抚养女儿,不适合当孩子的监护人。何沧江、何碧华家庭条件好,有固定的住所,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可以为孙女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经何丽琼同意,何燕育与何丽琼的非婚生女儿何思瑜可由何沧江、何碧华监护,与其共同生活,何沧江、何碧华愿意承担何思瑜的一切费用直至孩子成年时止。

一审被告辩称

何丽琼辩称,何沧江、何碧华所述属实,作为何思瑜的母亲,现在因为自己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没有办法照顾何思瑜。何沧江、何碧华作为何思瑜的祖父母,可以照顾好何思瑜,同意何思瑜由何沧江、何碧华监护,与他们共同生活。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何思瑜,女,2014年2月16日出生,父亲系何燕育,母亲系何丽琼,祖父母系何沧江、何碧华。何燕育与何丽琼于2012年相识后同居生活,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何燕育于2013年10月1日因病死亡,于2013年10月3日火化。何思瑜自出生后一直在何沧江、何碧华家中生活,由何沧江、何碧华照顾。何丽琼在何思瑜四个月后就再没有与何思瑜共同生活,也没有照顾何思瑜。现在何丽琼没有工作没有生活来源,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何沧江、何碧华申请撤销何丽琼作为何思瑜监护人资格,指定何沧江、何碧华作为何思瑜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未成年人何思瑜的母亲何丽琼,没有工作,经济条件差,无法抚养、监护何思瑜。何沧江、何碧华作为何思瑜的祖父母有固定的住所及稳定的收入,可以给何思瑜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现何沧江、何碧华请求撤销何丽琼作为何思瑜监护人资格以及指定何沧江、何碧华为何思瑜的监护人,何丽琼对此表示同意,故对何沧江、何碧华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何丽琼为何思瑜的监护人资格;

二、指定何沧江、何碧华为何思瑜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沈劲林

法官助理张桂芳

二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梁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