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沧江、何碧华与被申请人何丽琼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何沧江、何碧华称,1、请求撤销何丽琼为何思瑜的监护人。2、请求指定何沧江、何碧华为何思瑜的监护人。事实与理由:何沧江、何碧华系夫妻关系,生育儿子何燕育。2012年初何燕育与何丽琼相识后同居生活,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2月16日,何丽琼在漳州市芗城区妇幼保健院生育女儿何思瑜。2013年10月1日何燕育因病死亡,2013年10月3日火化。何燕育死亡后何丽琼没有工作没有生活来源,无法独自抚养女儿,不适合当孩子的监护人。何沧江、何碧华家庭条件好,有固定的住所,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可以为孙女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经何丽琼同意,何燕育与何丽琼的非婚生女儿何思瑜可由何沧江、何碧华监护,与其共同生活,何沧江、何碧华愿意承担何思瑜的一切费用直至孩子成年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