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蒋李强申请宣告蒋海洋无民事行为能力及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蒋李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可武。
被申请人:蒋海洋,系蒋李强之父。
申请人蒋李强申请宣告蒋海洋无民事行为能力及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蒋李强向本院提出申请:1、依法宣告蒋海洋无民事行为能力;2、指定蒋李强为蒋海洋的监护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蒋李强与被申请人蒋海洋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蒋海洋与配偶离异后未再婚,父母也均已去世,其长期患病,生活无法自理,自2007年10月起一直由申请人蒋李强照顾。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蒋李强与被申请人蒋海洋系父子关系。蒋海洋自2009年12月脑梗死后瘫痪,生活完全无法自理。2018年4月16日,荆门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蒋海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另查明,蒋海洋于1996年10月与李金梅离婚后未再婚,二人育有蒋继承、蒋李强二子。蒋海洋父母均已去世,其瘫痪后,一直由次子蒋李强照顾。
本院认为,根据蒋海洋目前的健康状况及司法鉴定意见,蒋海洋现已无民事行为能力,蒋李强系其次子,具备监护人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蒋海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指定蒋李强为蒋海洋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周军
二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古立萍
书记员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