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言方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审判员张艳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陈言方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曹凤莲及其法定代理人曹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言方称,申请人之子陈某与被申请人曹凤莲于2016年07月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即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10月20日陈某因病死亡。2017年06月26日曹凤莲生育一子陈某某,但陈某某的户籍入在外祖父曹某户口簿上。由于曹凤莲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且其父曹某是贫困户,均无能力抚养陈某某。陈某某出生后一直由申请人抚养,申请人有能力和条件对孩子进行监督、教育,为孩子的身心健康,现申请依法变更监护权,将陈某某的监护权由被申请人曹凤莲变更为申请人陈言方。
被申请人曹凤莲及法定代理人曹某书面称,被申请人同意将陈某某的监护人变更为申请人陈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