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5 0:00:00

陈言方、曹凤莲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言方,男,1971年05月0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

被申请人:曹凤莲,女,1999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理人:曹某,男,1958年0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言方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审判员张艳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陈言方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曹凤莲及其法定代理人曹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言方称,申请人之子陈某与被申请人曹凤莲于2016年07月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即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10月20日陈某因病死亡。2017年06月26日曹凤莲生育一子陈某某,但陈某某的户籍入在外祖父曹某户口簿上。由于曹凤莲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且其父曹某是贫困户,均无能力抚养陈某某。陈某某出生后一直由申请人抚养,申请人有能力和条件对孩子进行监督、教育,为孩子的身心健康,现申请依法变更监护权,将陈某某的监护权由被申请人曹凤莲变更为申请人陈言方。

被申请人曹凤莲及法定代理人曹某书面称,被申请人同意将陈某某的监护人变更为申请人陈言方。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曹凤莲系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精神贰级),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申请人之子陈某与被申请人曹凤莲于2016年07月28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即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10月20日陈某因病死亡。2017年06月26日曹凤莲生育一子陈某某,但陈某某的户籍登记在外祖父曹某户口簿上。申请人陈言方系陈某某的祖父,目前申请人陈言方身体健康,经济收入较好,且陈某某出生后一直由申请人陈言方抚养照顾。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户籍证明、死亡证明、村委会证明等证实,并均已收录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曹凤莲虽是陈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因系精神残疾人,没有监护能力,无法对陈某某履行基本的监护职责,特别是陈某某出生后一直由申请人陈言方抚养照顾,陈某某已适应现在的生活环境,且申请人陈言方身体健康,经济收入较好,现继续由申请人对陈某某进行抚养照顾并履行监护职责,有利于陈某某健康成长。故,本院对申请人要求变更监护权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将陈某某的监护人由被申请人曹凤莲变更为申请人陈言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艳云

二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展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