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7/18 0:00:00

凤城某公司与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2024)辽0682民初1777号

原告:凤城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凤山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关某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凤城市。

被告:李某珍,女,现住凤城市。

原告凤城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公司)与被告李某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2020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物业管理费340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所管理的某小区的业主,原告与被告所在的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某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一份,根据被告同原告达成的物业服务合同之规定,原告一直积极履行相关权利义务,依法依约对被告居住的小区实施规范的物业管理,为被告提供了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今拖欠2020年12月1日-2023年11月30日物业管理费共计3402元。原告曾多次以打电话及下达物业服务费催费通知的形式向被告催交物业管理费,但被告仍拒不缴纳。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李某珍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物业服务合同、照片、不动产产权信息、结婚证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未到庭质证,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9月27日,原告某物业公司(乙方)与凤城市凤山经济管理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某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对服务内容与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期限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其中包括:委托服务事项: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和运行服务;本物业规划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公共环境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配套服务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车辆行驶、停放及管理;配合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秩序维护工作(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社区文化娱乐活动;物业档案资料管理等。物业服务费用:高层住宅为1.5元/月·㎡(含电梯费0.5元/月·㎡),物业服务费用按年缴纳,每年1月1日起缴纳。本合同期限为五年,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2024年9月24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被告李某珍系凤城市某小区12号楼2单元205号房屋的业主,房屋面积为63㎡,拖欠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共36个月的物业费,合计3402元(63㎡×1.5元/月·㎡×36个月)。

本院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与凤城市凤山经济管理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某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对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作为接受物业服务一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物业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期间的物业费340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李某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三十八条、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珍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凤城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期间的物业费3402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李某珍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员 曾宇迪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嘉伟

员 许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