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7/18 0:00:00

杭州某公司、杭州某公司2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108民初3016号

原告:杭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杭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某,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杭州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立案案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被告B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设计费2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3年7月5日签订设计合同,总计设计费30000元,分三期支付,第一期平面方案确认支付10000元,施工图纸完成支付15000元,竣工支付余款。但被告支付一期款后,原告将已完成的施工图交于被告后,被告拖欠二期款项未支付。后被告因自身需要更改设计要求原告重新设计、画施工图。被告认为需要先把以前费用结清,再协商后期变更设计费用(前期原告已告知被告整套图纸出完后,被告如要改动设计图纸需另算费用)。此后被告未告知原告,自行改造,原告认为被告单方违约,后续不再跟进。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B公司辩称,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原告需提供施工图:原始结构平面图、平面家具布置图、墙体拆除图、墙体新建尺寸图、地坪布置图、天花布置图、天花放样尺寸图、天花灯具尺寸图(含灯具数量统计)、天花与平面关系图、空调位置图及热水器位置图、家具尺寸图、插座点位布置图、弱电点位布置图、照明开关控制图。以上内容完成,原告提交精装版A3文本3套,电子文档1套。施工图先以白图形式提交被告工程部,待施工方完全消化施工图后,原告汇总被告工程部、施工方进行图纸交底、并完成图纸修改后,经三方确认无需再次修改后,原告提交施工蓝图。上述工作完成后,被告按合同约定付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就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能否达到证明目的,后文一并论述。

根据上述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有关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3年7月6日,B公司(甲方)与A公司(乙方)签订《室内设计合同》一份,主要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某某酒店进行室内装饰设计,设计内容为1#2#及3#1楼、3楼、6楼会议室所有的室内装修设计及所有的客房、卫生间、通道装修设计及所有的给排水强弱电设计及现场交底和指导。设计总面积约4200平方米,总设计费30000元。支付方式:乙方提交方案设计并通过甲方签字认可支付10000元,乙方提交甲方确认的全部阶段所有设计图纸(含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支付15000元,装修现场经甲方竣工验收合格后,向乙方支付余款。每笔支付款项乙方提供相应发票。关于设计内容与提交成果时间,其中方案设计阶段工作内容为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提交优化平面家具布置图;深化方案阶段工作内容为提交室内深化设计平面系统图:平面家具布置图、天花综合布置图、地坪布置图、平面尺寸图;施工图设计阶段(不含竣工图出图工作)为提交整套装饰设计施工图,图纸内容如下:原始结构平面图、平面家具布置图、墙体拆除图、墙体新建尺寸图、地坪布置图、天花布置图、天花放样尺寸图、天花灯具尺寸图(含灯具数量统计)、天花与平面关系图、空调位置图及热水器位置图、家具尺寸图、插座点位布置图、弱电点位布置图、照明开关控制图;以上工作内容完成10个工作日,提交精装版A3文本3套,电子文档1套;施工图先以白图形式提交甲方工程部,待施工方完全消化施工图后,乙方汇总甲方工程部、施工方进行图纸交底、并过错成图纸修改后,经三方确认无再次修改后,乙方提交施工蓝图;上述完成时间为设计工作周期,不包括业主和规划部门讨论、审核的时间。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在室内装修工程施工期间进行全程的现场设计服务,在施工单位进场初期、重点部位施工、装修主材选择、竣工初验收等施工阶段进行现场服务。现场服务不少于4次,费用不增加。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开始设计,双方通过微信(群)进行工作联系对接。7月13日,原告法定代表人提交三栋楼的平面图并要求被告签字确认,被告工作人员提出“把所有洗衣机及冰箱排到入户门旁边,也就说卫生间对面,这样如果影响户门及卫生间门的话,就把入户门往外开,卫生间移门”“一层还有一点微调”。原告对此予以同意。7月17日,被告支付首期费用10000元。7月19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告知被告方相关负责人员(朱某某),平面图要确认好,如果调平面方案,后期如施工图全部画好了,就要增加费用。7月22日,朱某某向原告催要水电图,原告表示基本已差不多,就是被告要尽快确定几个楼层的平面图。7月26日,原告已将施工图(JPG格式)电子版发给被告,7月27日被告项目管理人员在微信联系群表示:“一号楼,二号楼,三号楼,图纸可以定稿了,基本没有遗漏没有发现问题,如果结构布局有问题,可以现场调整处理,就是一号楼进户门需要外开没有调整,其他没问题。”8月14日,朱某某要求原告水电图纸重新优化。原告认为这不是优化,而是重新改格局,要重新出施工图,费用需另算,重新出补充协议。被告同意适当增加费用。但此后被告单方面终止协议履行,不再要求原告继续交付工作成果。被告对案涉工程业已施工完毕。

诉讼过程中,原告应被告要求再次提供施工图,被告提出部分楼层缺少施工图:墙体拆除图、天花放样尺寸图、天花与平面关系图、家具尺寸图、空调及热水器位置图、弱电点位布置图、墙体新建尺寸图、照明开关控制图及3号楼5层施工图。原告主要认为:1、墙体拆除图未制作,是现场指导拆除;2、天花放样尺寸图未制作,是因为被告天花整体平顶下移,不需要具体尺寸,设计师施工时现场放样指导(后续因合同终止未去现场施工);3、天花与平面关系图没有制作,是因没有最终完成竣工图;4、空调及热水器位置图、弱电点位布置图已完成,均在插座进户配电示意图;5、家具尺寸图已制作,在平面尺寸图;6、墙体新建尺寸图已制作。“平面布置图”两张中,一张系“墙体新建尺寸图”,名称标注时出现笔误;7、照明开关控制图已完成。“灯具图”两张,一张系“照明开关控制图”,名称标注时出现笔误;8、3号楼5层没有图纸,是因为被告当时未确定功能。本院经核查施工图,认定原告未制作墙体拆除图、天花放样尺寸图、天花与平面关系图及3号楼5层没有图纸。

原被告就双方争议不能达成一致,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室内设计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于2023年7月27日将施工图(JPG格式)电子版发给被告,被告认为可以定稿,部分结构布局有问题等可现场调整等,说明被告已基本完成了施工图设计阶段工作。因被告调整平面布局要求原告重新修改施工图,原告提出需增加费用,原告的要求也属合理,被告也同意适当增加费用。但此后被告却未再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即被告单方面解除了合同。虽然对于承揽合同,作为定作人的被告享有任意解除权,但被告仍应支付原告已完成工作部分的报酬,造成原告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综合考虑原告施工图完成情况及后续尚未提供的工作成果,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再行支付原告报酬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报酬8000元;

二、驳回原告杭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按四分之一收取计75元,原告杭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2元,被告杭州某某有限公司负担13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法院,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朱王飞

O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罗瑜成

                                                                 书记员    邵祥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