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7/18 0:00:00

(2024)浙0324民初4055号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324民初4055号

原告:麻某,女,1997年2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汉权,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199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

原告麻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7月4日向本院起诉,变更诉请:1.判令被告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640.1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麻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李某因资金需要于2017年11月30日、12月2日分别向原告麻借款3000元、1000元。原告麻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款项。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仅还款359.82元,尚欠3640.18元未付,故原告提起诉讼。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麻某借款本金3640.1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凡

○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汪晋